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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安 检察院 法院

第四章 公安 检察院 法院


  公安、检察院、法院,统称为政法机关。政法职能为历史统治阶级服务的,它是统治阶级
的工具。因此,在任何时期,均受统治阶级所重视。它在确保治安,巩固政权,政法职能都在
起着主要作用。

  本区的政法机关,始建于民国初期。从成立单一的警察机构发展到公、检、法三机关健全
的组织机构,历经了三个时代(民国、伪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国时代,因人烟稀少,交通
不便,加之立法不全,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均由县知事(县长)自理。伪满洲国时代,由
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警察机构较为庞大,人员和武器之多,前所未有。警察已不单纯管理
行政事务,而实质上是一个镇压人民的武装组织。警察的作用已经渗透到政治、军事、经济各
个领域。

  1946年成立了公安组织,为剿匪、反霸、土改,保卫社会治安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58年
成立了人民法庭,1973年 6月,区公安、人民法院相继恢复,1979年又成立了区人民检察院,
政法工作开始走向正规,纠正和平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冤、假、错案,体现了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

  1981年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罪,集中力量
进行打击,对失足青年采取帮教措施,均取得了较好效果,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