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法院及审判制度
第四节 人民法院及审判制度
1958年 1月,梨树人民法庭正式建立,主管梨树地区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属市人民法
院的派出机关。1960年12月,法庭撤销,由市人民法院派巡回法庭来梨树审理民事案件。
1966年,恢复了梨树区人民法庭。办公地点设在穆棱煤矿东山大院(现穆棱矿林业科院内)。
法庭仍属鸡西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负责审理民事案件。
1968年3月,“文化大革命”中,梨树人民法庭由支左部队接管,实行军事管制。直到1973
年,梨树再次恢复人民法庭。业务由市中级法院领导,党政工作由梨树区领导。管理整个梨树
地区的一审民事案件。
1979年11月,在原梨树区人民法庭的基础上组建了梨树区人民法院。与公安分局合用一座
楼办公。
受理梨树地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街道等的一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
梨树区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党务、行政等工作由区委领
导。干部的任免,院长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向本届人大主席提名,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庭(科)负责人由市、区委组织部批准,梨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员由区人
大常委任免;助理审判员由市司法局任免;书记员由本院任免。根据法院组织法修改后规定助
审员从1984年后均由法院自行任免。
梨树区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秘书科(1985年改为办公室)、
穆棱矿法庭、平岗矿法庭、碱场矿法庭、磷矿法庭、梨树乡法庭。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工作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
受到人民群众的赞扬。如:1983年 1月。法院在审理陈先怀强奸一案时,经过多方调查核实,
并组织当事人去上海中心血站进行血亲鉴定,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获得了可靠的证据,防止
了一起冤案。1981年至1984年均被选为市中级法院系统先进集体,1983年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
进集体。穆棱矿法庭连续三年(83~85)被评为省先进集体。
1983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公开审理了流氓团伙
案,判处首犯冯登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重审了刘建国、孙朋寿强奸一案,判处刘
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处孙朋寿有期徒刑十三年,审理了丁贵喜强奸、抢劫案,
判处丁贵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11月23日,在平岗矿北山坡上,对强奸、抢劫犯丁贵喜
和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流氓、强奸犯霍金生二犯,验明正身,执行枪决。这是梨树区人民
法院建院以来的第一次审理判处的三大刑事案件。
梨树区人民法院建立初期,司法行政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1983年 1月,市司法局将司法
行政工作移交区法院自行负责。1984年,梨树区司法局成立,区法院将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区司
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
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任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开庭前,可以审阅卷宗,核对证据,
审讯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合议时,有权对案件的结论和量刑提出意见。
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人民法庭由军事管制以后,取消了陪审制度。1979
年11月,从梨树区法院组成后,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
1978年至1980年,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地发生的刑事案件,均由市法院经手办案,
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全面复查,该平反的平反,该改判的改判,该维持
原判的维持原判,均由市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除一小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外,其它案件均由区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后,区人民法院再进行处理。区人民法院为基层一审法院,凡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人犯,均由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依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简单民事案件一般不开庭审判,可采取调解的办法处理,需审判的组成合议庭,以判决的方
式处理。由于民事案件的性质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主要用“依靠
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