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政第一节 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 一、生产自救
1958年 5月,梨树区人民政府民政科,组织社会救济对象,办起了社会福利厂。当时工人
自愿参加劳动,以社会救济对象为主体,没有固定工人和临时工人的区别。主要经营项目有被
服,打石、编织、米面加工和生产豆腐等。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加之生产原料供应不足,使工厂曾一度处于瘫痪状态。工人缺乏信心
和积极性,纷纷要求退厂,要求自谋生活出路。在这种情况下,鸡西市民政局决定接管此厂。
于1962年 2月接管完毕。市接管后,投入资金,使生产形势逐渐好转。后转产为轮胎补修,改
名为“鸡西市梨树轮胎翻新厂”,使27名残疾人得到了就业。
1978年,民政科成立了采石场。
1982年又办起了一个新的社会福利综合厂。组织社会救济对象进厂参加做豆腐和粮米加工
等生产,采取生产自救的办法,解决了社会上被救济困难户的生活问题。
1985年 4月,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民政福利综合厂经济独立,成立“民政福利生产服务公
司”。在民政科的指导帮助下,贯彻双扶工作方针,具体扶持了城乡贫困户走上了脱贫致富的
道路。民政科从离退休老干部中招聘了有经营管理能力的 4名同志,分别担任经理和财会工作。
公司对下设的厂点,改变了过去“吃大锅饭”的做法,一律实行承包责任制,激发了职工生产
的积极性,生产形势较好。
二、社会救济
民国伪满时期,即有社会赈济,但赈济金额少,赈济面很窄。
解放以后,为了解决由于各种原因给部分群众带来的困难,1947年开始实行了社会救济,
并帮他们发展生产。
同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民将上等土地院先分给劳力少的烈、军属户,并由各村政府
负责代耕。1949年,把代耕改为包耕的办法,保证烈、军属户的收成。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为了解决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每年都拨款进行社会救济,鳏寡
孤独和生活确有困难者,得到救济,以保证其生活的基本需要。
对有困难的军、烈属和荣、复、转、退军人,还按月定期发放定额救济金,保证基本生活
费用。对临时发生特殊困难者,还给予不定期的临时性补助。
1984年 4月,贯彻国务院民政八次会议精神,对社会救济,也要打碎“铁饭碗”。对有劳
动能力的救济户,因人制宜地实行一次性救济,帮助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当时,在城镇进
行社会救济改革试点工作。本区社员李敏清一年的救济费一次性发给,帮助他办了一座小食杂
店。经过一年实践,生活不仅有了保障,而且已经摆脱贫困向致富的道路起步。从而减轻了国
家负担,使一个社会消费者成为对四化建设有所贡献的人。
1985年 8月,市民政局在本地召开全市各区民政科科长参加的推行一次性救济现场会。会
上由本区民政科王德先副科长介绍了推行一次性救济的做法。这种好的做法已在全市进行推广。
近年来社会救济款统计表
三、敬老院:
1985年9月,乡政府在碱场村新建了一所500平方米的敬老院。有房14间,收养老人 8名。
其衣、食、住、行均由敬老院给予解决。同时,组织他们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对有劳动能力的
老人适当开展种菜等小型生产活动,减轻政府负担。输送老人的村民委员会,每年支付每名老
人生活费500元。
四、五保户
1953年至1985年末全区农村平均有60余名无依靠的老人,由所在生产队对其吃、穿、烧、
住、用,实行“五保”。30年来,由区、乡、村各级政府负责这项工作。1985年末,尚有“五
保户”46户,62人,每人年平均支给生活补助费1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