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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本区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从解放后的1947年开始的。当时由各村政府负责此项工作。同年成
立区人民政府以后,由民政助理负责民事调解和处理。1957年,梨树区人民政府增设了民政科,
从此民事纠纷则由民政科负责调解处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调解工作处于混乱状态,地区组织和公安机关都过问
民事调解工作。

  现在,全区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设立了调解委员会,负
责民事的调解处理工作。现有 5个街道办事处和梨树乡政府,共有65专职民政助理员兼任司法
助理,主抓民事调解工作。各居民委、各村民委都有调解委员会,至1985年末,有民事调解组
织129个,有调解委员488人。很多民事纠纷解决在矛盾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