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以前,人民群众在婚姻问题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所以出现了不少包办婚姻,买
卖婚姻等现象。
1950年,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
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男女青年开始冲破封建枷锁,争取婚姻自主。按照规定,凡符合结婚年龄
的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废除了封建包办买卖式的婚姻制度。
通过登记,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书,使婚姻合法化,而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订婚的形式,
不能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而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原来统由区民政科负责办理。现在城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农
村居民由乡政府办理。对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方给办理手续,
并发给结婚证书。从发证之日起,即在法律上生效,受到保护。
夫妻因关系破裂而离婚时,也需要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用法律程序确定
其离婚的合法性,并发给离婚证。
1981年开始,执行新婚姻法。
1985年10月开始建立婚姻档案处,设工作人员 1名,负责管理结婚、离婚的全部档案,保
管期为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