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拥军优属
第七节 拥军优属
1946年以后,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立功军人,每逢新年、春节,组织秧
歌队给其家属送喜报,挂光荣匾。同时青年团和少先队组织青年和学生给烈军属打扫卫生,张
贴年画和对联。区、村政府也在新年期间向他们发送慰问品,以表示关怀。每年召开 1次烈、
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会议。表示慰问和关心。1946年至1955年期间,对农村的
烈军属、残废军人和患病的复员军人,由所在村队,实行代耕。1956年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制
度。城镇从1956年起,农村从1959年起对孤老烈、军属、年老体弱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
军人以及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额补助。1981年以后,对上述军人、军属在生活上仍有困难或
发生临时困难者,民政部门实行临时补助。对残废军人、残废民工实行定期定额抚恤,按时发
放抚恤金。
对复员、转业军人,从1955年 7月实行兵役制以后,至1967年期间,按上级要求,原则上
“从哪来回哪去”进行了安排。1968年以后,城镇的退伍军人,一般都安排到国营或集体单位
工作,农村的退伍军人,按市下达招工指标,少部分人分到指定的单位外,其余绝大多数仍回
农村参加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