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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移民、自流人员的遣送

第九节 移民、自流人员的遣送



  

  伪满康德八年(1941年)开始,至1944年止前后 3批迁民,根据穆棱县指示,将本区农民迁
往三站、八方地、白草沟一带200余户。同时迁往黑河10余户,绥阳、马桥河20多户。

  1965年,根据上级命令,从本地迁往延寿县 100余户,被迁户中有的挖药,有的种小开荒,
有的卖工做散活等,无正常职业。其中多数人系外地流入人口,无户口,政府给每户100至200
元的安家费,安置到延寿县农村安家落户,给予生活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