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第六章 军事
第一节 兵役制度
民国初期,兵役制度是实行招募制,当时采取自愿参加和自愿退役的办法。旧社会只注重
人数不注重质量,有的饥民为吃饭而当兵,有的流民为避祸而当兵,更有一些行为不轨之徒混
杂其中,故而旧社会群众常说:“好人不当兵”。服役目的不明确,战斗力低下。
伪满康德七年(1040年)开始,公布《国兵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凡年满19岁至20岁的男
性青年,不分民族、文化程度和职业均属征兵对象。对家庭具有一定权势和无劳动力者,可以
免征。经国兵检查合格者,方能被征入伍。按“国兵法”规定,服役期为3年。据康德八年(1941
年)调查,本区适令壮丁100余名,受验者80余名 合格者仅 6名。伪满洲国时期,在梨树地区
共征集国兵4期,适令者近500余人,合格者仅13—14名。国兵退役者,大部分参加了铁路警护
团工作。
1945年解放以后,实行志愿兵役制。1946年至1949年期间,由于国内革命战争,梨树地区
先后有3批青壮年100余人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行列,投入了解放战争的战斗。特别是土地
改革期间,农民翻身做了主人,为保卫斗争胜利果实,参军热情非常高涨,出现了许多父母送
儿子、妻子送丈夫,兄弟争当解放军等动人事迹。政府为了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对无劳动力
的军属,实行土地代耕制度。
1950年冬,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中华儿女组成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奔赴朝鲜战场。本地
又有100多名青壮年,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5年 7月,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按兵役
法规定,应征适令青年入伍,义务兵需经本人申请,经过评议,体检和政审,最后由当地人民
武装部批准入伍。服役期满后按期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