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福利
第二节 工资福利
解放后到建国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生活必需品由国家供给。每人除供给
衣食外发给一部分津贴费。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1951
年 7月,省《关于调整工资的决定》公布后,开始改为工薪制。工薪的计算方法,每月公布一
次工分值,分值主要以粮、油、煤、布、盐 5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确定的,用工薪分到指定的
商店换取生活用品。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改为货币工资。区政府干部的工资,经过改革,由原来的补贴制改为薪金制。1961年,工厂企
业实行了综合奖、超额奖、双革奖、节约奖和计件工资制等,激发了工人生产积极性,促进了
生产的发展。
1963年机关职工干部中,有百分之四的人晋升了一级工资。
1964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调整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工资。
1972年和1977年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1979年,进行了工资改革调整,对少数工作突出的职工晋升了工资。1979年冬,职工总数
中百分之四十的人调整了一级工资。
1981年,教育、体育、卫生部门的全体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
1983年,机关干部、企业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
1983年教育、体育、卫生全体职工调整了一级工资。边防人员也调了一级。对于工龄长、
工资偏低的工作人员,多调了一级工资。 (按条件规定,不按比例。)
1985年,随着全国性的工资改革,平均每人上调15元左右,对少数工龄短、工资低而提职
的干部,工资改革的幅度较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