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解放以前,劳动者不受任何保护。解放后劳动者受到了国家保护。建国前后,工矿企业成
立了工会组织,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保护措施也不断增加。
1950年开始, 国营工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发给保健费。 1952年,为了认真贯彻
“三八制” (1),严格控制加班加点。1957年,劳动部门配合各工厂车间解决了防尘问题,对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了调查和改进。
1962年,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1965年开始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体检,对患矽肺病
者及时给予治疗。同年,根据商业部公布的“同工种、同条件、同待遇”的规定,发放了劳动
保护用品、保健食品。1973年建立了各级医务劳动鉴定组织,改善了职工就医和公费医疗的状
况。1980年,防尘防毒工作取得了进展,同年,举办了各单位负责劳动保护人员的学习班,给
以后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1976年以前的劳动保护工作,均由各主管局主抓。1976年以后,区劳动科有检查、监督的
权力,并设有专人管理这项工作。
注:每天工作八小时、教育八小时、休息八小时,称为”三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