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全生产
第四节 安全生产
1977年前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兼职管理。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机
械化.自动化程度,亦不断提高,尤其是区、乡、村三级政府所办的煤矿,日益增多,安全生
产已提高到重要位置。
1977年后,区劳动科工作范围扩大,设专人主管安全监察工作,各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重
视。
劳动科对此项工作规定了下列措施:
一、区及每个工厂、矿山,均设有管理安全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干部,设专人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和条例。
三、对锅炉工人,要经过培训合格有证者。方能工作,确保安全作业。
四、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对锅炉的检验,由市统一负责,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