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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的公职人员

第八章 人事

第一节 解放前的公职人员



  

  民国2年(1913年)本地成立了警察区,有警察13人;民国9年(1920年)本地设农会分所,有
会长、干事等3—4人;民国18年(1929年)本地建立了工商会组织,设会长、董事长4—5人,大
多数系兼职人员。

  大同2年(1933年)、农会设会长、干事一长、副干事长各1人,文书、自卫团总等工作人员
3人,共6人;商会有会长1人、工作人员4人,共 5人;警察署街里38人,矿区18人、共56人;
税捐局共21人,邮政局7人,楫运局6人,银行5人,共有公职人员106人。1937年设街村制时,
有正副街长各1人,司计1人,股长5人,雇员23人,翻译2人。共33人。从1938年至1845年光复,
街公所、警察队几经改组,机构人员逐年增多。副街长、副署长及从事部分重要职务者,均由
日本人担任。

  伪满期间,任用公职人员,采取考试录取的方法,先进行人物考查,被考人的相貌、年龄、
外表和简单日语会话等进行考查,以后进行文化测验,合格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