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疗制度
第六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 8月份开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同时还规定厂、矿企业的工人亦享受公费医疗的待遇。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还确定了公
费医疗的经费范围。本区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均由市财政局拨款,
中、小学教师的公费医疗费由市教育局每月下拨到区教育科。各厂、矿企业的工人公费医疗费
由各厂、矿自行报销。几年来,公费医疗费的开支,程度不同的都有超支,近一年来,各单位
分别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有所好转,对离退休老干部给以照顾,实报实销。并给他们每年进
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病症给予治疗。
二、合作医疗
1971年,本区卫生科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本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首先在中北
大队进行试点,每个社员投资1元钱,做为筹办卫生所的部分基金。社会和家属看病吃药只拿5
分钱的处方费就可以了。实行免费医疗这一创举,深受农民欢迎。当年全区15个生产大队都办
起了合作医疗机构,全区合作医疗达到了普及,卫生机构建立后,卫生科抓了对赤脚医生的短
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病理、药理和常见病的治疗技能,解决了广大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确实
给广大农民解除了许多痛苦。
1971年至1983年期间,社员和家属看病、吃药,基本上不拿钱,全部费用由大队公益金核
销。1980年前后,有的大队由于资金不足,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较低,因此有个别大队
的合作医疗已夭折,部分大队由于公益金较少,每次收患者医疗费 1元钱,不足部分由大队负
担。1984年,农村进行体制改革,农村卫生所由医务人员承包,农民和家属看病的医疗费全部
自理。1985年末,除进行村的卫生所因故停办外,凤山良种场和凤山村 2所卫生所已合并,本
区尚有农村卫生所13处,从医人员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