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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裁判员

第六节 裁判员



  

  1957年,开始实行国家等级裁判员制度以后,本区只有 1名三级乒乓球裁判员。到1962年,
全区已有二级裁判员2名,其中1名乒乓球裁判和1名举重裁判。1965年,增至一级裁判员1名、
二级裁判员1名。1979年,有一级裁判员1名、二级裁判员1名、三级裁判员5名。至1985年,有
一级裁判员1名、二级裁判员名增至4名,三级裁判员2名,全区共有裁判员7名。

  举重裁判员王宝珍,曾多次被省、市邀请参加裁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