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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殡葬改革

第四节 殡葬改革



  

  鸡西市人民政府1984年4月 30日批准下发的《鸡西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梨树区
为火葬区。本区政府规定,凡在本区城镇死亡的人员,一律送鸡西市殡葬场火化,禁止将尸体
转移到外地土葬。

  在梨树区管辖内,除烈士墓,要限期由坟主自行平毁,逾期不平毁者,由民政部门负责按
无主坟平毁。

  1984年6月10日,梨树区成立了梨树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有成员 17人,下设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科。

  1984年6月 28日梨树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由区长马志铭主
持,会议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扎扎实实地完成鸡西市人民政府交给的火化任务,要求火
化率必须达到80%。

  会议决定,穆棱矿二、三、六井,平岗矿二十五公里处,碱场矿暖泉一带,磷矿三道沟门,
变电所后山,梨树乡鱼池后山和自恒山交界处至街里两侧的坟丘。在九月末全部由坟主就地深
葬,逾期者,按无主坟平毁。此次定通过鸡西市电台和梨树广播站广播多次,同时,又在鸡西
日报刊登了这一通知。

  截至1984年7月20日止,梨树区全区已火化17具尸体。

  1985年4月 16日,区政府决定撤消了原殡改领导小组,成立了“梨树区殡葬改革委员会”,
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通过了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1985年全年火化409具尸体,占死亡人口的86.6%,平掉穆棱矿“毛子坟”1座。(白俄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