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金
第三节 资金
林业企业资金划分与使用,多年来,始终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中管理,统一计划,核定指标,
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流通。
一、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只用于生产周转、物资储备、商品采购、职工工
资、备用金等。
(一)储备资金。此项资金是定额流动资金主要占用部份。实行计划定额、分级管理、分口
供应的办法,分别对物资科、商业科核定储备资金定额,并落实到业务组织或个人。1955年,友
好局因编制物资供应计划不切合实际,生产单位存有供给制思想,常常宽打窄用,当年全局超
出储备资金71.1万元。同年,双子河局也因使用储备资金无计划,库存物资积压60万元。
1956年,两局对储备资金采取6条办法:
①实行物资储备资金定额管理,物资科在核定的基础上,保障供应;各单位的耗用材料,
在月末通过物资科一次转帐。
②物资、商业部门进行统一采购,统一分配。
③物资、商业部门,因故超出储备定额资金时,均提报局面超出理由书,经局长批准后,由
财务科办理超定额供款。
④异地汇款采购,一次借款未结清,不予二次借款。
⑤单位自用木材,按年度计划,统由物资科到木材科办理调拨手续,使用单位填报耗料汇
总单。
⑥对自行加工的易耗品,将原材料、工资等费用,办理入库,并按使用时间分期摊入生产
成本。
1961年,两局储备资金,修订4条管理办法,即:
①材料、商品采购按年、季、月编制计划,经局长批准,由财务科审核,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②机修厂,森铁处等单位所需个别材料的自行购买,经物资科同意,承办采购手续和采购
资金的结算。否则,财务科拒绝核销。
③按计划对口采购物资,签订供贷合同,办理银行托收结算。采购部值超过30元以上
者,不予支付现金。
④企业对外发生和处理的木材产品、材料等,均按“合同”办事。未签合同的,经局长批准
并办理会计手续后,方能出库。
1972年,针对采购中出现的弊端,采取3条措施,即:
①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停止添置非生产性设备,17种禁购商品必经区革委会批准。
②采购员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基层单位无权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无权印刷实物收据。
③采购渠道:能从本地购的,不去外地购;能从厂家进的,不从商业进。采购量:易购品少
进,物资部门能代储的分批进。
1973年,对储备资金使用补充4条控制措施:
①帐外“黑料”一律冲销成本,不设分库的单位,执行限额领料。
②非供应范围的单位,提交申请计划,并按计划总额预交50%周转金。由物资科代购。
③集体经济单位出库材料,实行现款交易。
④库存物资限额,即:各农场2万元;服务站、汽车队、电信局1万元;森调队、局办公室
3000元;其他单位不准有存库。
同年3月,执行省林业总局《关于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材料资金由物资
科统一核算,在银行单独开户。1978年,对禁购的30种物资,区革委会强调商店不卖货,财务
科不给报销,银行不予付款。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而套取资金私自购买的控制物资,全部没收。
1983年,整顿与完善了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共10项78条。达到了消耗按定额、考核有依据。
(二)工资资金。建局初,各单位工资计划,年初随同劳动计划提报,由劳动工资、生产、财
务、计统科共同审核下达,并抄送银行。1954年,两局工资的支出,实行劳动工资手册制度,由
劳动工资科核对审批。1955年,生产单位实行半月借支,月末结算的工资支付办法。1963年,
实行工资联审制,由主任、段长、统计、人事等人员,月末共同审批。此办法延续至今。1973年,
强调全民与集体经济划清。各单位到青年队抽调知识青年,须经局批准。否则,谁抽调谁开支。
派到集体企业单位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开支。1981年,采取工资资金总额管理,银行凭企业主
管部门批准的工资部额,监督支付。
二、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
奖励基金和专用拨款等项目。经核定后的各项基金,本着节约精神,不变项不串用,不扩大开支
范围。
(一)更新改造资金。19664年前,两局更新改造资金由伊春林管局拨款;1967年后,按林
业部颁发的《固定资产暂行办法》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50%留给企业;1979年,执行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之后,调出固定资产阶级的价款收入和清理资产
残值变价收入,实行利润留存制度。1985年,按规定计提折旧费70%留给企业。
此项资金,60年代用于技术改造、劳动保护、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新产品试制等;70年代中
期,又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厂房建筑等。
(二)大修理基金。此项基金用于设备大修,以恢复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由林业局集中
管理,控制使用。初期,对大修理费用采取预提和待摊的办法,计入成本。1961年起,由固定资
产基本折旧计提50%作为大修理费用;1967--1972年,停止撮大修理基金,一般设备大修
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1973年恢复大修理基金预提办法,建立大修理专用基金。
(三)企业基金。建局后,大修理基金、医药卫生基金、福利基金统称为企业基金。1962年,
按国家规定,以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拨给企业基金。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企
业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条件睛,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
利润中提取企业资金完成指标项目多,企业提取的比率高。此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
业,开办农副业生产、综合利用等项开支。
(四)生产发展基金。是实行利润留成后设立的一项基金,按留成资金提取。主要用于增
产短线产品、改善劳动保护条件、试制新产品、科研、技术培训等方面。
(五)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计提,其中,医药卫生
基金5.5%,福利基金2.5%,企业奖金3%。1979年按13%计提,增加工会经费2%。福利基
金使用,本着统筹安排,瞻前顾后,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
1957年起,林业局所主办的各项福利事业经费,由福利科负责掌握,基层单位的福利事业
经费,按局核准的计划,自行掌握。月末统由财务科审查核销。
奖励基金,一直按提取数额使用。进入80年代,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奖励范围扩大,
均按各项规定的奖励办法,提取资金。
附:专用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表:
三、资金清理
为减少定额资金超出,1965年起,两局对职工欠款均实行控制措施:一是职工一般生活困
难借款,由工会互助储金解决。二是因灾害或家属病丧等特殊借款,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统由
局审批、支付。三是职工调转工作,未经单位财会人员盖章,人事、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四是公
出人员返回后,三日内不结算借款者,开支时全部扣回。五是对死亡、逃走、服刑人员无法偿还
的欠款,索取有关部门的证明,申报上级机关批准,按坏帐处理。
1971年,全局开展“三清”工作,即清理挂帐资金、债权债务、集体经济占款。同时严格了回
收职工欠款制度:职工欠款,由本人提交还款计划书(一式两份),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一
份。财务科在各单位领取工资时,按计划集中扣回。不报还款计划的单位,财务科有权从单位
的工资中,强制扣款。1976年,为建局以来非定额资金占用最多的一年,高达425.4万元。
1980--1981年,全局开展清理各项挪用、挂帐资金活动。1980年,清理计划外占用资金
9项,金额达282.1万元;1981年,收缴计划外5项占款,为134万元。1983年,奖上级部门下
达的各项定额资金计划,分解到科室和单位,实行分口、分层把关,有效地控制定额资金的占
用。
职工欠款情况:1955年欠款部额2.4万元,1965年为9.6万元;1975年增至39.2万元;
1985年下降到2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