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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现金

第四节 现金



一、现金使用范围
本局历年报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①职工工资,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费等。
②公出人员的旅差费、伙食补助费。
③抚恤费、助学金、退职退休费、稿费。
④商业采购部门收购的农副产品、废品。
⑤办公费、自购材料费等不超过30元均使用现金。
二、现金管理办法
1955年实行新会计制度后,采取财权集中,一个口管钱,一支笔批钱,一个部门出钱的办
法管理现金。两局均在财务科设一个结算帐户。其中,借贷款、货款回收和现金支付等,统由财
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1957年,两局均严格了现金管理制度,各单位收的现金,统由财会人员管理,企业的收
入逐日送交银行;一切支出除按规定用现金支付外,一律通过财务科结算。各单位的现金收支,
做到帐库相符,不准私设小金库。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
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1961年,双子河局针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采取4条措施:
①现金支付除按局规定项目外,其他用款或购买物资,均单独向财务科申请;严禁弄虚作
假以备用金名义支用。
②不许向商业(小卖店)、食堂等单位借取现金。
③食堂等现金收,均交财务人员入帐,不准用现金购买粮油及其他物资。
④各单位的现金收(农副产品、家属医药费)等,均当日结算,交财务统一管理。
1976年,对现金管理补充两条办法:
①凡不属于财务独立核算、不设财务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现金,银行不予开户。
②罚款、没收的脏款、处理脏物款、管理费收入、学杂费收入等,均交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