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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固定资产

第六节 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集中核算,分口管理的办法。固定资产的折旧、调拨、大修、清理、
改修、拆卸一律经局批准。两局于1956年,对固定资产全面进行了清点、复查、登记建卡。清点
后记载手续齐全,扭转了帐卡不齐、帐物不符的现象。同时,制定了管理办法:
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属于局,使用和保管权属于使用单位;各单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
损失者,均追究责任。
②固定资产在局内部之间转移,呈报局批准,签发书面调拨令,再经调出单位会议夫员签
字,方可办理交接。
1957年,两局先后补充措施:
①机械设备调转,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门审核,经局长批示,由财务科
办理转移手续。
②机械设备停用一个月以上时,经呈报准许后,停止提存折旧基金。
③固定资产损坏,10日内,将时间、原因、损失金额、责任者及本单位处理意见,呈报局处
理。
④森铁钢轨分段管理。森铁干线与车站侧线,由森铁处管理;林场支线、岔线由各林场管
理。
⑤发生非常损失(水、火、风灾等)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于15小时内,将其损失报局财务
科,以便在24小时内与保险公司研究赔款事宜。
⑥固定资产专责人员调转时,由单位领导监交,办清交接手续。
1975年,政府经费开支的33个单位、所需增添固定资产,由计划科统一报请市计划委员
会批准,纳入区基本建设计划之内,统一解决投资。此类资产,不计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需
维修时,由政府经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