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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定额

第二节 劳动定额



一、执行统一定额
两局1953——1954年,计件工种均执行东北人民政府森林工业总局制定的修建、采伐、流
送作业定额和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1953年颁发的畜力集材,人力伐木、打技、造材、串坡,准备
作业等项定额。1955年,采、集、运、贮等计件生产工种,依照伊春林管局颁发的《采运各项生产
定额及计件单价标准表》执行。1959年开始执行林业部颁发的东北内蒙古《林业生产统一定
额》。“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计件制,全面实行计时工资制。1974年恢复计件工资制,继续使
用省林业总局《林业生产统一定额》。
二、企业(试用)定额
友好局1955年,通过实地考察,颁布(试用)定额35种。其中:采伐杂项工程定额12种;
集、运、归杂项工程定额12种;其他杂项工程定额11种。1956——1957年,制定杂项工程定额
24种。1962年颁发次生林改造、勤杂等6种定额。1964年,制定人力倒、装木截头,伐区生产小
规格材,拖拉机归原条,汽车运沙子等20种试用定额。1965年4月,生产作业中出现了新的项
目,结合历年定额完成情况,修改了旧的定额,重新设计、编制成《1965年企业定额》。此定额分
4部分,即采运、准备作业、森林更新,其他,共29项。1974年,颁发了生产枝丫(试用)定额,贮
木场造材、装车作业混合定额及单价表,水湿地改造定额,机械制红砖定额等。1980——1982
年,先后颁发了抚育代生产、伐区枝丫清理散铺、集75型和集80型拖拉机集材、水湿地人力筑
高床、汽车筑路等18项试用定额。1983年,本局根据省统一定额和地区补充定额下放项目,对
原企业定额和出现的新项目,进行了考察、设计、补充、修改,以平均先进水平为准,制定了本企
业定额——《林业企业劳动定额》。共分5部分。即木材生产25项;营林生产12项;综合利用
24项;建筑材料9项;杂项11项。
原双子河局,于1955年颁发了机械装卸原条、单人推平车、电锯造材等8项企业试用定
额。1956年制定营林等杂项定额23项。1962年1月,在省统一生产定额的基础上,实验局负
责为伊春林管局制定了《1962年伊春林业地区定额》,在192项定额中,保持1961年水平的
102项;修改83项;新增7项。
三、定额管理
为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资科设采运、森铁、营林、基建定额技术员,专门测定、考察上级
统一定额执行情况和设计制定本企业(试用)新定额。“文化大革命”期间,定额技术员全部撤
销。1983年成立了定额站,强化了定额管理工作。
两局自1953年开始实行定额计酬以来,凡批准执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均实行集体或个
人计件。友好局于1960——1962年间,先后制定了6项定额管理措施:
①各单位在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各种生产定额时,不准私自变更或补充。
②凡记载生产工资支付依据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各种作业验收单填写不详者,不
予开工资。
③任何人不得以补充新条件为名,把统一定额变“活定额”;对于变相降低定额而造成的
损失,均追究主持者的责任。
④凡有定额项目的生产作业,不论作业时间长短、任务多少,均执行计件工资制,不得放
弃定额实行计时工资。
⑤执行计件的工种,作业前工段长向工人公布定额,并阐明完成定额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⑥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与作业内容改变以及新出现的作业项目,提前向劳动工资部门报
告,以便相应补充设计新定额;不得沿用原定额和论价包工,更不准擅自改为日工资。
双子河局,1963年将定额工作列为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审批手续,不给基层
单位任何变通极限,刹住了“活定额”或倒求定额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