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基本工资
(一)工薪分工资制。两局生产初期,执行计时工资制的工人,按东北地区《森林工业职工
暂行工资等级标准》。以八级制为基础按工薪分计算工资。行政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按东北
地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工薪分制。工薪分的含量: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
指数,分值随着物价变动。职工每月开支时,50%付给工薪卷,另50%折合成人民币付给现金。
工薪卷只能购买5种生活必需品。
工薪分等级标准(附表)
(二)货币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取消工薪分,实行货币工资。按国家规定,伊春林
区为6类工资区,执行东北、内蒙古森林工业工资等级标准。工人按工种等级线和本人技术高
低、劳动态度等条件评定工资等级;干部以职务等级线和本人贡献、资历评定工资等级。
(三)中等专业毕业生工资。根据伊春管局(57)1003号文件规定:1957年起,中专生参加
工作满6个月后,不分行政与技术工作,一般定为森工企业技职人员18级工资标准(47.00
元)。此规定沿用至今。
(四)练习生和学徒工工资。按松花江专署《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劳动工资等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精神,1958年开始,对各行业新录用的服务员、店员、营业员、话务员、投递员、营林员、
护理员等均列为练习生。练习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发给22地生活补贴,不享受任何津贴待
遇,期满转正后,评为26元工资。直至实行到“文化大革命”开始。
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费15元和3元零用钱,每年发给服装费26元。期满定
为一级工,工作满一年后定二级工。学徒工工资待遇至今未变。
(五)新工人工资标准。按照伊劳字(1966)第一线0号文件通知,本年3月开始,对采用的临
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1974年后新工人按所从事的工种,评定工资。
(六)邳工资(俗称斗批改工资)“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局取消计件工资制,无固定工资
等级的计件生产工人,执行省总局1969年颁布的整顿工资标准。这次按工种(等级线)定级
2800人。至实行计件为止(附表)。
(七)工资标准改革
①1983年干部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新拟干部工资标准(附表)。
②1985年干部工资,按照国家6类工资区的中型企业(序号3),即《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干
部工资标准》执行,(附表)。
③1985年工人工资,执行国家6类工资区的大中型企业(序号5),即《黑龙江省森工企业
工人工资等级标准》,(附表)
二、辅助工资
(-)林区津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林区津贴暂行办法》规定,于1954年7月开始发放,
按月随同工资一起支付。两局林区津贴标准:林业局所在地各单位职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20%;山上各林场职工,按30%;森调队员按35%;森铁乘务人员和双子河中心林场,按25%;
病伤人员按病伤者所在地标准发放。地处9类工资区的(小兴安岭北坡)几个林场,自1972年
加发地区差价9%,其林区津贴综合为41.7%。1982年开始,对跨9类工资区所在车站、工区
工作的职工,均按41.7%发给;往返9类地区的乘务人员,按39%发给。
(二)取暖费。按照东北人民政府财委会通知,两局自1954年开始,凡是固定职工,均发
给“北满”取暖煤补贴30万元(即合人民币30元)。1957年开始,职工取暖费按伊春管局规定
的新标准执行,即:每人发给35元。居住办公室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按2/3发给;夫妻双方都是
职工,各发一份;试用人员、练习生、学徒工和不满一年的新工人,均不发给。取暖期由本年10
月末至翌年4月末。
(三)工长责任津贴。1955年,按伊春管局7691号文件精神,友好局划定工组长责任津贴
的有13个生产工种,并以人数多少、劳动强度、生产条件,分为3元、5元、7元3个等级,按月
支付。但基建、农副业、服务业、森铁、车队等单位的工组长以及半脱产工组长均不发。1965年
5月,根据林业部《关于取消工长责任津贴的通知》,两局均停发此项津贴。
(四)停工工资。按照国发(1954)劳陈宇2号文件规定,两局自1954年起,执行工人停工
工资。因火、水、风、雪等自然或客观条件影响,导致工人停工时,有段长和单位领导批准的原始
记录,均付给停工工资。其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或计件工种平均工资支付,友好局付给75%,
双子河局付给80%(1976年后均按75%支付)。停工期间拒绝分配其他工作者,不予开支。
1961年8月,按省林业厅补充通知,对工人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停工或因违章学习期间,其工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
(五)探亲假补贴。遵照国家劳动部195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工
资若干问题规定》,两局职工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按地区标准给予12天、20天探亲假,并报
销往返车船费。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68年1月,奉伊春市革命委员会的命令,暂停职工探亲假。
1981年3月,本局按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即职工探望配
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照发工资,报销车船费。但已婚者的探亲车船费,总额未超过
本人月工资30%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事假工资。两局自1956年起,对职工特殊事假,即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给事
假3天并照发工资,至今未变。
(七)远距离作业补助(亦称走路费)。1965年4月,根据东北林业总局颁发的《企业工资
津贴支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实行工人远距离作业补助。凡执行计件工资制的采运、营林、基
本建设等工人,每日由居住地点到作业现场,步行一次往返超过5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发
5分钱补助(每日只按一次往返计算)。走路时间不包括在工人法定劳动时间之内。
(八)夜餐费。根据省林业厅1961年下发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两局由本年10月起,职工在夜间工作到22点后,超过两小时发给夜餐费0.40
元,至今。
(九)生活补贴。
①煤粮补贴。按省人委(1964)81号文件精神,因煤粮提价而发给补贴。两局规定;凡在山
上居住的职工家属(同居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发给粮食补贴0.44元;林业局所在地居住的
职工家属,每人每月发给粮食、煤炭补贴0.58元。职工死亡后有子女就业的,煤粮补贴转给子
女;无子女就业的,停发。以1965年职工家庭人口为准,只减不增,至今。
②副食补贴。由于副食品提价,自1979年11月起,职工每月领取副食补贴5元。
③物价补贴。因物价上涨,1984年10月起,每月发给职工物价补贴5元。
④肉食补贴。1985年6月起,因肉类提价,职工每月领取补贴3.50元;少数民族(回族)
职工领取4.50元。以上四种补贴均随同工资支付。
(十)夜班加点工资。于1965年4月实行。夜班生产工人和必须跟班的工作人员,在夜间
(指22时到次日5时)工作时,计件工人的计件单价,按日间标准加发1/7;计时制职工,夜班
工作7小时,按8小时发给工资;工作8小时加发1小时工资。夜班工作不到两小时的,享受
轮班津贴或实行夜餐费的职工,不发给夜班加点工资。
(十一)附加工资。1969年执行附加工资。其标准:生产工人每人每月5元;辅助工人和工
作人员4元;计件工资制的不发。1977年4月补充办法;后勤工人到生产一线的,按5元执行;
由生产工组调出做其他工作的执行4元;因病、非因工负伤和新采用的人员不发。1979年职工
工资升级时规定;凡超过5元部份的附加费,给予冲销;不足5元的不冲;不能全部冲销的剩余
部份,给予保留。1983年职工调资时,绝大部份人员的附加工资,在升级额中冲销。
(十二)科技津贴。1985年5月,根据市劳动局、人事局联合通知,本局凡有技术职称或大
中专毕业生,每月均发给科技津贴15元。
三、工资管理
(一)执行国家工资标准中的具体措施。友好局于1960年7月制定了《劳动工资管理细
则》:
①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资等级标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动修改。
②经劳动与人事部门所采用的职工,分到基层单位后,执行试用期临时工资标准,期满转
正后;由劳动工资料批复工资标准。
③因工种变动而更改工资标准时,由单位提出报告,待正式批复后,执行新标准。
④出现新工种需执行计时工资标准时,单位在结算工资前15日提报,经局审查批准,方
能执行新标准。
⑤凡能实行计件的工种,均不执行计时工资制。
1964年提出补充措施:因生产特殊需要而加班加点时,事先提请同级工会和保安科批准,
方能支付工资;非生产单位不准加班加点。大中专毕业生、文教卫生、科技部门试用人员,期满
提出转正鉴定,经人事监察部门批准后,劳动部门予以批准新工资标准。
(二)工人提拔干部或干部当工人的工资管理。凡从工人中提拔的行政管理人员,按新职
务和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评定新的工资,其原工资高于新工资者,不降;工人提拔工程技术干部,
执行同类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最低等级,原工资高于最低等级的,按接近等级上套,但不实
行保留工资。
1962年开始,企业管理干部当工人,第一年按本人原工资照发;实行计件的,按计件工资
执行;计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照发原工资;从第二年开始,按所从事的工种和本人条件,评定
计时工资。原由工人提拔的干部,又回到生产岗位当工人,按新岗位工资标准重新评定。
(三)职工受处分后的工资管理。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照发工资;受降职处分的工
资,按新任职务工资级别重新评定。1973年起,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期间,按现
职给予较低工资;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或留在企业管制人员,给其家属生活费,最高不超过本
人原工资的50%;职工因违法被拘留1天以上者,停发工资。
四、工资调整
(一)工资标准调整。1953年,按国家国营交通、工矿企业工资上升的规定,两局进行了第
一次工薪分调整,上升幅度为分值的15%。1963年,按林业局劳资字71号、89号文件通知;对
森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资,比1956年工资标准提高5%。按国家(1979)259号文件规
定,自本年起,采运机械化、采运手工业、营林、制材、林化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均提高2.83%。
(二)职工工资晋级。
①1958年,调整了偏低工资,其中友好局晋级348名,占职工总数的5.8%,调资人员平
均月增长工资692元。
②1959年,按伊春管局林劳资307号文件精神,友好局给低工资的一般工作人员晋级
126人。同年10月又调资一次,其幅度:生产工人为28%,其他人员为7%。范围是:1957年以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并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劳动态度、生产需要为升级条件,晋级375名,平
均每人月增工资7.65元。
③1961年,对采运(林场)干部和工资偏低职工升级。其中,友好局583名(干部61人)。
平均增资9.29元。
④按省林业厅(1962)林劳字108号文件批复,本年,双子河局晋级370名(干部57名)平
均增资10.5元。
⑤1963年,工人升级幅度为40%;一般干部25%。友好局升级1574名,其中,干部644
名。
1972年,对低级工级调整。以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和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1级
工为主要升级对象,全局831人晋级,平均月增资5.21元。
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份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对1970年前参加工作的1级
工和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40%的比例升级。其办
法: 以政治表现、技术高低、劳动态度、贡献大小为条件,群众评议,党委批准。全区(局)晋级
4207人,调资者月平均增资7.99元。
1979年,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给全民企业部份职
工升级。其幅度为40%。范围: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971年11月前参加工作的长期
临时工。全区(局)职工升级4454人,平均月增资6.72元。
1981年,按国发144号文件通知,给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系统职工调整工资。采取先补、
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升级人数为2292人,其中,升两级的211名。平均每人月增资4.85元。
1983年,按国务院65号文件《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
本局职工工资进行浮动升级,二年后按条件固定。下列人员不予升级:病休1年以上者;1981
年后无故故工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者;1981年1月至1983年9月,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但
符合升两级条件的,只升1级,劳动教养和拘留审查的;受处分未超过1年的;1981年与1982
年已升级的。全区(局)实际升级8532人,其中升两级的122人;冲销附加工资的4292人;冲
销保留工资的23人.每人平均月增资10.29元。
1985年,按国发2号、3号文件和省总局《关于森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对本局职工
工资进行全面改革,其方法是:低调、定级纳入最低等级线、套改、升级。全区(局)升级10710
人,每人平均月增资11.47元。
(三)奖励工资。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
1978年,本局按职工总数2%的奖励面,为215人升级,平均月增资6.45元。1982年,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本年全面完成了林业生产各项经济技术
指标,按1%的奖励面,对有特殊贡献的123名职工晋级奖励,平均增资11.10元。根据市劳动
局伊劳字(1984)86号文件通知,本局,1983年按1%的奖励比例,为114名职工晋级,平均每
人每月增资10.84元。1984年按3%的奖励比例,为355名职工升级,月平均增资12.39元。
五、历年职工平均工资(附表)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