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措施
第三节 安全措施
1953年,友好局采伐作业开始时,对采伐工序各工种,普遍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操作测验,
合格者,发给安全合格证,不及格者再次学习,直至合格持证上岗。
1954年伐木场在山场放车时,采用红绿两色旗作指挥信号,避免了翻车与撞车事故。
1982年,执行区政府规定的“十个禁止”:
①无证人员禁止驾驶车辆。
②小平车一律禁止上森铁线路。
③不加锁的道叉禁止使用。
④穿高跟鞋夫员禁止上岗。
⑤森铁守车禁止超员。
⑥违章编组列车禁止通行。
⑦禁止用无安全装置的元锯、手压刨。
⑧机动车辆在行驶时禁止飞乘、飞降。
⑨木材车禁止捎运其它物资。
⑩老化电线禁止使用。通过区政府制定的“十个禁止”后,各基层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又提
出了若干个“禁止”和“不准”,不安全因素明显减少。
1984年9月,对全局所有的锅炉进行立卡、建档,并对司炉人员培训、考核。1985年,经检
锅炉98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