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保护品管理与发放标准
安技科依据各基层单位所呈报的工种,按国家规定标准审批劳动保护用品。单位安全员发
放。物资供应科按计划供货。
1953年双子河局,1954年友好局,发给露天作业工人雨衣和蚊帽。贮木场归楞与装大火车
工人领取垫肩,采伐工人发给安全帽。
1955年冬,拖拉机司机、助手发给防寒棉衣,装大火车工人增发棉坎肩。检尺员领取棉大
衣。到1956年,棉坎肩改换棉袄,检尺员更换皮大衣。
1963年5月,各基层单位建立了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卡片,做到了发放有据,领取有证,杜
绝了重复领取与冒领现象。在建卡的同时,又规定了丢失不补或使用标准时间。垫肩与蚊帽
1年发放1次。雨衣和防寒棉衣使用年限:集材工2年,其它工人3年,外业干部4年。皮大衣
一律5年。均以旧换新。
1965年,直接领导生产或参加劳动的干部,发给与工人同样的保护品。干部领取的防寒大
衣,使用限期5年。同年,工人开始发放单工作服,除集材工穿用2年外,其它均3年。
1971年,职工的防寒棉鞋使用期限,由2年改为1年。1985年,林业总局新规定:采伐工、
集材工、森调队的单工作服与防寒大衣的使用期,由2年变为1年,其它工种的劳动保护品使
用期限缩减1年。1985年有376个工种,按其不同的劳动范畴,得到了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品费用
50年代,友好局人年保护品平均费用16.51元,双子河局为11.88元;60年代,友好局人
年保护品平均费用13.77元,双子河局为13.20元;70年代(合并后)人年平均费用22.28元;
80年代为28.05元。
三、保健待遇
保健费是按国家规定,对从事尘毒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实行保健待遇。1953年,双子河
局水运作业时,给刨冰流送的工人每日2两白酒。KT--12拖拉机司机、助手,在1953--1962
年期间,每月发给保健费4.50元。锉锯工、油漆工、电焊工,均由1963年开始每月发给保健费
4.20元。
审批保健待遇,按劳动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工种变动情况进行核对。1970年后,除女工保
健费外,全局有36个特殊工种享受保健待遇。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