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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订货、划拨

第二节 订货、划拨



木材销售,按国家统一分配计划进行,企业无权订货自销。双子河局于1953年开始销售
木材时,实行就地交货的办法。即:需材单位持木材调拨委托书或证件,到伊春林管局办理木材
调令。森工局依照调令所列数额、材种、等级,在贮木场指定楞位装车。所需车皮,双方共同联
系。装车时供需双方一次检尺检收。随之,办理交接手续,木材便归属需方。装车所用包装物
及一切费用,由需方自理。
1954年,按照林业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支拨暂行办法》,对外运木材销售,实行保送。林业
局根据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每年(或半年)派人参加由国家经委或林业部组织的订货会
议,企业直接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向铁路部门报送配车计划。贮木场遵照合同中的品种、
数量等,有计划的组织货源。装车时由贮木场检验员检尺、发货。装车包装物由供方负责筹备,
在划拨货款时一并结算。此种订货保送办法至今未变。
划拨。建局初期,货款划拨业务,由财务科负责管理,依据需方予付款额与实际发送的木材
价值,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1955-1985年,划拨工作由贮木场掌握。具体负责木材计
价,按日向银行上缴货款和办理托收手续,并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正本邮寄需方。地方拨材(包
括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实行随检随划的结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