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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统配材价格

第五节 统配材价格



一、价格调整
两局商品材开始销售以来,均依据国家各时期规定的木材价格执行。1953年,两局执行国
家“中财委”(1953)《全国国营工业主要产品出厂价格》中之木材调拨价格。此价格将针阔叶29
类树种的等内材,按木质用途,合理划分为14种价格,并将特殊材种价格统一调整。(附表)
1965年木材调价。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重工业品价格计划的报告》中的
规定,木材出厂的调拨价格,比1953年原价(包括1953年后个别调整),平均提高15%。
1980年,按林业部“林财字198号”和国家物价总局“价字227号”文件中的规定:黑龙江
省木材出厂价格比1965年规定价格,平均提高30%。
1981年,按照省总局转发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联合
通知》中规定,伊春林区木材调拨价,比1980年规定价格又平均增长10%。
二、平均售价
木材售价,随着国家不同时期所规定的价格而变动。同时,每立方米木材的平均售价,还伴
随树材种、品质的变动而浮动。1953--1985年,共销售商品材18580672立方米,每立方米平
均售价59.86元。其中,原双子河林业局(1953--1969年),销售木材5633987立方米,每立
方米平均售价54.29元。
1985年,每立方米平均售价为106.69元,比历年平均售价提高46.83元。提高售价主要
因素:其一,木材价格的增长;其二,合理造材,提高了经济出材率;其三,检验人员提高业务素
质,增强了责任感。(附表)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