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办农场
第三节 企办农场
一、“五·七”农场
“五·七”农场原称“友好林业局农场”,因位于友好区东郊,土地分布在汤旺河东西两岸,
故又称“河东农场”。1969年,更名为“五·七”农场,该场下设5个生产连队。在河东有一连、二
连及四连(机械连),在河西有三连和五连(猪场)。全场有耕地6300亩,以种植蔬菜为主,占总
耕种面积的65%,其余大部种植小麦和少量饲料作物。大田耕种与秋收,机械化程度可达
95%。
“五·七”农场的前身是原友好局生计科菜地、大车队、豆腐房所在地(1953--1957),有菜
地300亩,大车3辆和12匹马,一个猪场。1958年初,由100名下放干部组成劳动队伍,始建
友好林业局农场(即河东农场)。建场伊始,首建友好河大木桥,随后调进2台C--80拖拉机,
在友好河至汤旺河公路两侧,开荒1200亩,当年播种。相继又建鸡场、牛场、苗圃各一处。建场
当年受益。
翌年,农场迁至友好河东,现胶合板厂青年队位置。1960年,组建开荒队,在友好沟9公里
处,开荒900亩,起建“畜牧分场”。1963年,在11公里又开荒4000亩。1964年,两处耕地全部
移交给双兴岭林场,同时撤销畜牧分场。1965年,再次组织机耕队,在汤旺河东,原对山农场
三、四队附近,陆续开荒,到1967年,已达3000亩。同年11月,又接收对山农场三、四队2600
亩耕地,使农场耕地扩大到3100亩。
1969年5月7日,河东农场正式更名为“五·七”农场。同年,建一连(于四队原址),二连
(于三队处),并另设机械队(含检修网点)、后勤队各一个。10月份,场部迁至汤旺河东二连处。
旧址交“民兵值班连”。1970年,机械队改名为四连,一连改为“军马场”,有军马90匹。是年,在
友好河东新建猪场一处。1971年,军马场撤销,恢复原农业生产一连。当年秋季,又撤销值班
连。于翌年春,正式建三连(于值班连处),同时,猪场并入三连。到1973年,猪场再次独立,改
名为五连。至此,农场发展达5个生产连队。
1974年4月1日起,由于企办农业施行“一场(厂)一队”的管理方式,“五·七”农场随之
撤销。原各生产连队,分属各单位管辖,原一连归森铁一处;二连归友好贮木场;三连归胶合板
厂;四连归纺织器材木配件厂,分别成立农业青年队,五连改为“良种场”。
二、二十五农场
二十五农场系原双子河局农场,建于1956年,位于双子河沟森铁干线4公里处。1964年,
政企合一后,改称二十五农场(因4公里距伊春市区25公里,此处俗称“二十五”故而得名)。
该场以种植小麦为主,兼种大豆、谷子及部分蔬菜。
农场建场初期,在38公里(兴安)开荒600亩,21公里开荒250亩,各设一个生产队。农场
当时有牛170头,大车2辆、马8匹和C--80型拖拉机1台。1958年开始耕种,是年,又在38
公里开荒1025亩,翌年,全部播种土豆。1960年,从翠峦调进2台C--100型和1台东方红54
型拖拉机继续开荒,耕地发展到3875亩。同年,在21公里生产队基础上,筹建卡尔太农场(县
团级)。1961年,撤销该场恢复原生产队建制。是年,21公里生产队成立畜牧队,饲养一批猪、
牛等。1962年,撤销21公里生产队迁址25公里,于5月1日,正式成立双子河局直属农场,下
设25公里、31公里、38公里三个生产队。原21公里耕地交给职工耕种(小块园田地)。到1964
年,38公里耕地废弃。翌年,交给农业新村。1968年3月,31公里耕地划归“五·七”战校,同年
12月28日,二十五农场与对山农场合并,改为对山农场二连。1973年,二连由对山农场分出
独立。到1974年,该场划归双子河贮木场管辖。
三、兴安“五·七”抗大农场
该场原系双子河局农场,是下放干部和知识青年走“五·七”道路,进行生产劳动锻炼的基
地。场部设在双子河沟兴安地区。当时,该场有职工828人,其中下放干部300余人,余者大部
分是知识青年和少数企业职工,有耕地4600亩,拖拉机2台和部分农田作业机械,马60匹及
十几辆大车。生产组织设4个生产连队,一连在37公里,二连在31公里,三连在38公里,四
连设在41公里处。生产以种植小麦、大豆、谷子为主,兼种各类蔬菜。另外,尚有畜禽饲养及其
它副业生产。
1968年3月,该场在31公里原二十五农场的土地和房舍的基础上建场,首先迎接了1966
年和1967年两届中学毕业生。同年,双子河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有100余名干部下放到战
校劳动锻炼,又在37公里建一生产连队。同时,38公里和41公里两个农业新村的耕地划归战
校后,又扩建二个生产连队。至此,生产组织形成四个连队,战校的主要任务开始转向接收下放
干部。故于1969年3月,更名为兴安“五·七”干校。开始大面积开荒扩大耕地面积。是年冬
季,38公里和41公里耕地划出建“新立大队”。1970年,正式改名为兴安“五·七”抗大农场。
1973年,新立大队撤销后,耕地又归回抗大农场。到1979年3月,宣布撤销“五·七”抗大农场
建制。原有各生产连队划归各单位管理。一连归商业科,后转交卫生筷子厂;二连交地方工业
科,后转交地板材料厂;三、四连划归中心林场管理。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