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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机检修

第三节 农机检修



在1958年--1965年期间,农业机械全部送至伊春大修厂检修。1966年之后,主要依靠机
修厂和基层修理网点进行农机检修。修理手段主要是修复和换件。农机大修由两局机修厂承
担,小修由各生产单位负责。1971年,在局机修厂又兼设农机修造厂,负责全区农机修造任务。
1972年,该厂因农机修造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下马。
1975年以前,大修计划由动力科负责编制,统一安排检修。1972年曾由农机科编制计划,
动力科负责安排检修。1979年,为减轻农业大队的经济负担,区政府和林业局决定,实行大修
补助费办法。每修一台拖拉机,所需6000元的大修费,其中,工时费用均由林业局承担。
为维护农机设备完好的技术状态,1968年起,农业部门,重点抓了常规技术保养。1974年
之后,根据省、市农机局的要求,广泛开展了农业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