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开业、停业、合并、转业、迁移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区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先后进行了三次工商企业登记工作:
第一次工商企业登记:本区根据政务院于1950——1951年先后颁布的《私营企业条
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中央贸易部制订的《行商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经济委员
会《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精神,于1956年对工商企业进行了第一
次全面登记工作。其登记结果:全区共有国营工商企业8户,职工5642人,固定资产2227万
元。同时,贯彻执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着重加强对私营和公私合
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饮食服务行业也都进行企业登记。全区有公私合
营企业3户,资金17万元,职工67人;合作商店5户,资金2.7万元,职工23人。
第二次工商企业登记: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试行办法》之
后,本区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运用工商企业管理这个行政手段,对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
作社进行了清理和全面登记,重新划分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
营,收到了显著效果。经过登记,全区共有国营工商企业13户,职工10649人,资金3053万
元;集体手工业7户,职工584人,资金187万元,合作商业5户。从业41人,资金3.3万
元。
第三次工商企业登记: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后的两年徘徊期间,
工商企业登记工作陷于停顿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把对“工商
企业登记管理”做为一项主要任务提到日程上来。1979年4月国务院强调要做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建立“经济户口”,加强行政管理。“所有工商企业都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从而本区恢复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到1985年末,工商企业已达404户,其
中集体企业269户,全民企业10户。按行业分:工业130户、交通运输8户、建筑业10户、商
业134户、外贸业1户、饮食业75户、服务业35户、修理业11户。从业人员30988人,资金
229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