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工商行政管理费征收
第八节 工商行政管理费征收
1979年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制度逐渐建立健全起来,并得到了贯彻实施。
一、征收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费中包括农贸、轻工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费、企业登记
费以及罚没款等5项。
二、收费种类
1.罚没款:对本分局管辖内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检查发
现有违法、违章者,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经营与投机倒把者,酌
情进行必要的罚款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款项。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根据经营规模、品种、营业状况等条件,核定营业额,按营业额2%
征收管理费。每月征收一次,月初交上月的管理费。
3.市场管理费:根据行业经营项目,经营状况,核定收费标准。对肉类熟食售货车每月收
费60元;水果、蔬菜摊每月收费30元;熟食品售货车每月收费30元;轻工服装摊每月收费60
元;修鞋摊每月费收30元。
4.工商企业登记费;对全民、集体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的公司,按其资金(固定资产与流动
资金)总额征收干分之一的登记费;对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征收22.5元的登记费;对非独立核
算(报帐制单位)的工商企业征收7.5元的登记费。另外对进行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交广告费
30元。
三、征收额:
1979年以前,由于各项制度不健全,农贸、轻工市场没有开放,个体工商户极少,仅有工商
罚没款一项,累计16086元。1979年11月,友好工商分局建立之后,全面开展管理费征收工
作。截止1985年末统计,共征收农贸、轻工市场管理费104911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65682
元;企业登记费14580元;各项罚没款228127元。总共收缴429386元。所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