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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证管理

第四节 票证管理



一、粮票
自1955年起,开始在全国施行粮票制度。粮票是供应粮食的凭证之一,可凭票购买粮食、
粮食制品和就餐等,本地区使用的有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和全国通用粮票两种、地方粮票只能在
省内使用,全国粮票在全国各地通用。
1976——1981年,伊春市粮食系统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实行工种定量补差的办法,
在伊春市内曾发行伊春市工种粮票,面额有拾市斤、伍市斤、叁市斤和壹市斤4种。
粮票管理:地方粮票和全国粮票都由粮食分局业务股设专人管理。实行收发“两条
线”,帐、票两人分管的制度,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日清月结,达到帐、票、库四相符。
根据每个时期收发粮票的规定,发放办法有所不同。粮食分局与各粮店库存粮票数额均有一
定限量,分局库存多余部份,由市局调出,库存不足,请示市局调入,各粮店库存由分局调
剂,以保证精票的正常周转。
粮票发放与以票购粮居民领取全国或地方粮票,必须凭居民粮油供应证在指定粮店办
理。领取全国用粮票须持单位公出介绍信,迁出粮票扣油,持全国粮票买粮按同样比例售给
食油。领取地方粮票不扣除细粮,但全户当月定量口粮全部迁出粮票时,粮证上不再结存当月
细粮。以票购粮时,全国粮票每百斤供给面粉20斤,豆油1市斤;地方粮票与工种粮票全部供
给粗粮。对补助粮和菜农、工种粮以及农村救灾粮禁发粮票。
二、粮证
每年4月份换发居民粮油供应证,根据户口簿上人口数与单位签发的粮食定量证明。按
各类人员定量数额逐一核实,填写全户总供应量。对旧证结余粮油按品种结转到新证。每年
还要不定期的对粮油进行核查,以确保粮食供应的准确性,防止假冒与涂改供应量现象发
生。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