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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改革

第二节 税制改革



建国30多年来,为了适应各项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在
各个不同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过5次重大改革。友好税务分局自1953年至
今,共经历了4次较大的税制改革。
第一次、简化税制。1953年,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对原有工商税制做了重要调
整。主要内容有: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等。
本区结合当时工商业的情况,简化了征收手续和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共开征10个税
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这一时期实行的是复税制,其特点是“多种税、多次征”,基
本上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体制,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二次、简化税种、简化征税办法。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
方针,对原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简化税种、简化征收办法,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
整。
经过此次改革,全国有9个税种被保留下来。当时,双子河税务所开征的有7种,即:工商
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其中
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停征,集市交易税于1962年停征。
第三次、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1973年1月,根据国务院
(1972)24号文件决定,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税
收制度。这次改革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
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对少数税率做了必要的调整。为支援农
业生产,对农业机械、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均作了低调;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
率作了稍高调整;废除原来不合理的规定,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
经过这次改革,全国工商税收共有9种,当时友好税务局开征了7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
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
第四次、调整、改革税收制度,相应增加新税种。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调整、
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国家对税收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相应的样
加了一些新税种。1983年,实行两项税制改革,一是将原来的工商税改征产品税、营业税、盐税
和增值税4种,并增加了建筑税。二是,自本年6月1日起,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将企
业的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
经过这次改革,全国工商税收由原来的9种增加到20中。友好税务分局开征其中的11
处,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和牲
畜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