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管理
第三节 税收管理
工商税收主要通过计划管理、征收管理、税种管理、税收检查等项工作来完成。
一、计划管理
友好区税务分局自从建局以来,均逐年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税收计划。
本区税收计划的编制,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现行税制和现行商品价格,结合本地区各
国营工商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税源情况,参照历史资料,初编本区税收计划,报上级
机关审批后予以实行。通过税收会计监督执行,由税收统计按月、季、年度向上级机关报送统计
报表。
二、征收登记
本区税收工作,始终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凡是新建的企业,均持工商部门批准的手续办理
纳税登记,遇有纳税单位变更名称、改变经营性质、转产、改组、合并、分设、迁移等,均要重新办
理纳税登记。在征收登记范围内,每年进行一次纳税鉴定工作,税企双方根据企业的产品、产
量、质量、价格,结合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做出全面、准确、具体的纳税鉴定。纳税单位根据鉴
定,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计算税额,填写纳税交款收,缴纳税款入库。对不具备自缴自纳条件
的纳税单位,采取企业自报、税务机关审核的征收方法。
三、征收方法
1953——1957年,主要采取分片包干,不分经济性质,各税统一管理的方式征收税款。国
营经济按帐征收,个体经济帐目健全或较健全的按帐查实征收;对帐目不健全的采取定期定额
民主评议的方法征收。
1958——1975年间,不分国营或集体,一律采取按帐征收的方法收税。对不定期纳税的营
业户,如林场及零星税收,采取临时集中人力进行核查、互查、巡回检查的方法征收。
1976——1985年,一律采取按经济性质,不分待业的专责制管理办法,由各税政股分别征
收。
四、税种
货物税 1953年开征,主要对外地调来的应税零星产品征收。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对当地手工业作坊的产品,分别依率征税。1958年,合并为工
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53年开征,重点对双子河、友好、上甘岭林业局的木材合同、物资订货合同、资
金帐目、集体和个体的帐目,每本贴印花5角。发货票免纳印花税。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
屠宰税 1953年开征至今。对国营屠宰厂宰杀猪、牛等,按其加工后的实际重量与售价征
税;对居民宰杀猪、牛,必须到税务机关过秤,按重量收税。1968年以后,居民杀猪每头收税5
元,1985年12月以后,每头收5元。纳税后加盖“税讫”印,方可出售。
牲畜交易税 1953年开征,当时的双子河镇内无牲畜交易市场,对从外地购进的大牲畜
未纳税的进行补收,税率为5%。税务所的检查重点,放到个体养车户与企业畜力车队,随时进
行清理、检查,对漏税者进行补征。
文化娱乐税:1953年开征。对电影院、说书馆、戏院征收。对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双子河
地区,按票价的10%征收;对不足3万人口的上甘岭地区按票价5%征收。对文化、教育、新闻
记录、儿童、科技等影片免征。1966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3年开征,对国营、集体和个体所使用的胶轮车,每台半年征收16
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年收13元;自行车每台年收2.4元。由各税收专管员到企业。街道、学校
巡回征收。1979年,自行车牌照税停征。
营业税 对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凡是营业者,均按营业额月报表,核实交税;对无帐户,
建立零售浮记帐(逐笔记载、月终合计),并开发货票,审核后交税;对开业、废业、停业、改组、合
并、经营方式变更、迁移地址等都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所得税 对私营企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季进行民主评议征收。税率按全年累计所得
额多少,分等级确定。
城市房地产税 对私人新建房屋,自落成时间起,免税3年,对修理费超过原造价1/2者,
免税1年;凡私建房屋均建立台帐,登记造册,由街道干部配合组成评委会进行评等、评价,按
房产税的税率1.2%征税。
工商税 1973年试行,对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其产品或业务收入征收
工商税。1984年停止。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开征,对集体企业,依据企业决算月报表,按季予征。年终汇算,查实
征收,多退少补。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对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依据实现
的利润,按55%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
建筑税 系现行新税种,1983年开征,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征。对更新改造与企业自筹资金
所进行的基建项目,征收建筑税。税率为投资额的10%,超计划建筑者增加建筑税10%。
增值税 1983年开征,以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取“扣额法”计征。系现行国家税种。
五、税收检查
经过历次全面核收检查,对纳税单位与个人,发现有偷税漏税或拖欠税款者,均按规定补
税或罚款处理。1953—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户,采取按定期定额法检查;对私营中等工商业
户的营业税,采取用民主评议,不定期抽查方法;对国营工商业实行报帐征收,税收专管员按月
对上月情况作一次比较完整的检查。
1956—1971年,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集体经济与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
经济结构起了根本性变化。采取了企业自报按帐征收,事后检查。检查方法,实行分片包干,各
税统管责任制。
1972——1985年,分经济性质不分行业的管理责任制,查实征收查法。对国营、集体企业
采取按帐目计、自缴形式纳税。月中或月初对上月纳税情况作一次检查,所得税按季检查。1979
年之后,个体工商业户逐年增加,采取源泉控制方法,重点检查进货、销售、存货。实行综合定率
检查法,按月用营业、所得两税综合税率征收。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