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额
第四节 税额
一、中央、地方各税
自建立友好税务机构以来的各项税收、均依据国家税法制规定,结合当地税源情况,逐年
完成税收计划。至1985年底统计,总共收缴税款人民币20102.2万元。1983年,中央各税总计
完成人民币19740.2万元,1983年是1953年的10.24倍;地方各税及其附加总共实现人民币
362万元,1983年是1953年的9.4倍。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经济建设形势逐步好转,但在能源和交通运输两条战线,
存在一些与其他各项事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六五”计划后三年,
再增加200亿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由国家财政和银行负责解决80亿元,其余120亿
元,由全国各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用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方式解决。1983年以来友好
税务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均按期超额完成任务。
三、农业税
1956年农业社建立后,对农业生产队与个体农民开始征收农业税。征收方法按其耕地面
积、土地等级、平均亩产量按标准亩计算征收20%农业税。征收以产粮数量为准,折合人民币
向农民征收。遇有自然灾害(水、旱、风、虫)时,核实减免。56年代由税务所征收。60年代后,
各企事业单位,相继开办农场或农业生产队,以及家属生产队和青年队。凡有农业收入的,均按
耕地面积征收农业税。每年秋收结算后,由区政府财政科征收。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