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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用地

第四章 房地产

第一节 城镇用地



城镇用地面积1261公顷。
一、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1009公顷,分为8种类型:
①工业用地198公顷,占19.6%。
②仓库用地113公顷,占11.2%。
③生活居住用地549公顷,占54.4%,每人平均面积89.8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380公
顷占37.7%,每人平均62.1平方米。公建用地90公顷,占8.9,每人平均14.7平方米。道路
广场用地69公顷,占6.8%,每人平均11.2平方米。公共绿地10公顷,占0.9%,每人平均
1.6平方米。
④对外交通用地35公顷,占3.5%
⑤公用事业用地68公顷,占6.7%。
⑥其它绿地42公顷,占4.2%。
⑦非区属单位用地2公顷,占0.2%。
⑧特殊用地2公顷,占0.2%。
二、非建设用地
城镇非建设用地252公顷,其中水面40公顷,其它用地212公顷。
三、用地管理
1969年前,城镇用地没设专门管理机构。1970年建设用地由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共同
管理。1976年由砂石管理站管理。1981年3月归城建环保科管理。
1983年城建环保科对建设用地做出具体规定:
①新建区的建设住宅,前后间距为20米,其中庭院12米,巷道6米。两栋房山墙间距
10—12米,其中巷道6-8米。
②城区内空地,能建1栋公房的地块,不批给个人建房。
③私有住宅翻建,就地扒倒扶起,不再另批宅地。
④改造区的危房,拆除后要尽量建楼房。
⑤靠近路边两侧的住宅禁止接房头、棚厦。
⑥工业区周围不批建其它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