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用住宅
第二节 民用住宅
城镇民用住宅建筑(不含友好加工厂)总面积438722.85平方米,分为公建和私建两种。
一、公建
公建民用住宅1146栋,住房7277户,建筑面积203772.4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与半砖木
结构及30819.3平方米。
30年多年来,公建民用住宅在建筑结构上划为三个阶段:
1952——1964年,职工大量增加,家属随之迁入,采取就地取材的办法解决住宅。建筑结
构以拉合辫、板挟泥为主。原双子河林业局建170栋住宅,拉合辫、板挟泥占149栋,建筑面积
为18889平方米,占公建民用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5.1%。半砖和砖木21栋,建筑面积为3285
平方米,占公建民用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4.9%;原友好林业局建269栋住宅,拉合辫、板挟泥
简易房占183栋,建筑面积为32246平方米,占公建民用住宅总建筑面积66.4%,半砖和砖木
86栋,建筑面积为16282.2平方米,占公建民用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3.6%。
1965——1973,住宅建筑转向改造简易房,向半砖和全砖木结构发展。共建293栋,半砖
和全砖木占158栋,建筑面积为2870.66平方米,占公建民用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6.8%。板挟
泥简易,房占135栋,占公建民用住宅总建筑面积的43.2%。
1974——1985年,以改建简易房为主,共建414栋,建筑面积为84545.5平方米,全部为
砖木结构。1985年建3幢两层住宅楼。
二、私建
城镇私人建筑住房是在公建住宅满足不了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据1985年房屋普查统
计,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234950.45平方米,占城镇民用住宅总面积的53.55%。50年代建
8786.48平方米,占本年代民用住宅建筑面积的13.5%;60年代建38539.55平方米,占本年
代民用住宅建筑面积的43.17%;70年代建111031.42平方米,占本年代民用住宅建筑面积的
71.3%;80年代建76593平方米,占本年代民用住宅建筑面积的54.03%。
私有住宅建筑结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60年代以前,建筑水平较低,多数居民有临
时居住思想,住宅建筑均为草泥和板挟泥房,造型简陋。为了省工省料,降低造价,一部分住宅
房接房,脊连脊,有的是马架房,房屋低矮狭窄,进屋低头,上炕哈腰。有的住宅只建成几年就东
倒西歪,前支后顶,雨天上面漏水,冬天四面透风,群众形容这些住宅:“弯着腰儿,柱着棍儿,披
头散发掉眼泪儿”。70年代以后,私建住宅质量提高,开始建砖木房。进入80年代,砖木房占
80%以上,并有少数住宅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