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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友好区(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历次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5年以前,友、双两局
党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纪检委书记由党委1名副书记兼任,副书记为专职。
1956年4月3日,经伊春工委批准,两局纪检委改为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至“文化大革命”
成立革命委员会止。双子河区(公社)党委监委于1962年4月成立,1964年8月撤销。1971
年,友好区(局)党委设纪律检查组,1973年成立纪检委。1984年,纪检委由科级升格为副处级
建制,配专职书记。下设办公室、检查科、审理科、教育科,至今。
二、检查范围与方法
友好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随着政治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而开展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有
不同的检查内容。
196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友、双两局纪检委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检查党员违纪
问题。友好局有6名党员违犯粮食政策,其中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双子河局纪检委对多出
库细粮,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单位进行检查,其中有两个单位问题较严重,受到通报批评,
3名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1954年,国家实行棉布计划供应政策,两局纪检委向广大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从而保证这
一政策顺利实施。同年,友好局围绕推行计划管理、清理阶级队伍中心工作查处违反各种政策
案件10起,贪污浪费3起,违法乱纪22起,泄密1起,不正当男女关系3起,官僚主义5起,历
史问题2起。当年,双子河局,根据群众检举,由纪检委、监察室、公安局、材料科、财务科共同
组成联合检查组,共查出大小贪污案件35起,贪污分子44人,共贪污盗窃国家资金东北流通
券62688万元。
1956年,根据全国和省第一次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两局监察工作重点;
①不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
②严重的右倾保守。
③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
④忽视党的领导,不接受群众批评与监督。
⑤违反增产节约的原则。
⑥在肃反斗争中,除肃清混入党内少数反革命、坏分子外,并查处违反肃反方针政策,逼
供、伪造材料陷害好人、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同年11月27日至12月17日,友好局监委,针对企业内部弄虚作假,不执行国家计划,造
成损失浪费进行检查。其方法:监委分片向职工进行动员,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共揭发出弄虚
作假问题95件,涉及科级以上干部21人,一般干部59人,工人42人,共计122人,其中党员
34人。开虚作假的项目;修改帐面,制造假均衡生产,如材种相互顶替,用1764立方米一般材、
四等材、炭材、顶替枕资、车辆材、船材,造成帐货不符,影响木材调拨任务;编制假计划,骗取国
家资金,如森铁处私自修改工程计划,增加防爬器2859付,骗取资金13500元;贮木场装车工
组,扩大装车距离骗取货主工资等。
是年,双子河局监委,结合生产和党的中心任务,查处76起案件,有14名党员受到纪律处
分。
1958年,在整风和反右斗争中,两局监委,配合整风办公室,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友好局查
处2起,其中右派3起,右派言论5起,官僚主义2起,无组织无纪律2起;双子河局查处18
起,其中右派3起,无组织无纪律2起,官僚主义2起,贪污盗窃2起,违反政策法令9起。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监察工作重点查处右倾保守,阻碍“大跃进”和人民公社
化运动的案件。友好局查处33起,其中严重右倾错误4起,消极动摇阻挠公社化运动2起,破
坏党的团结统一1起,阻碍大炼钢铁和木材生产“大跃进”3起,其他违纪23起。
1962年,围绕林业生产建设、整顿企业、反对以物易物“走后门”、历行节约、精简职工、清
仓核资等项中心工作查处党内各种违纪问题。友好局查处21起,其中违犯经济法律2起,投
机取巧倒买倒卖4起,违反清仓核资规定2起,违反粮食和林业政策5起,领导核心不团结2
起,腐化堕落和其他错误6起。
1964年春节前,双子河局监委发出通知,对党员提出在春节期间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不
准到黑市高价购买粮食和其他统销物资;不准赌博;不准乱砍滥伐,用好材打子。同年3月
30日,双子河局党委又做出了《关于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反对生活特殊化的几项规定》(共20
条)。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监察工作停止。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重点放在端正党风,加
强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实现党风根本好转上。1980年,区委根据《准则》要求,做
出了《关于区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建设端正党风的有关规定》,并查处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
大吃大喝5起案件。1981年,做出了《关于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的作风有关规定》。1983年5
月至1984年1月,按市委部署,从清理以权谋私入手,以解决“房子”(住房)。“孩子”(安排子女
的工作)问题为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较大的“五股歪风”进行全面清理。
1.清理安排子女中的不正之风。1982-1984年,在征兵政审和休检中弄虚作假的19人,
全部纠正,对参予者进行了严肃处理。
2.清理私人接建房不正之风。清理1980年以来私人接建房的1044户,建筑面积44403.
5平方米,收回侵占国家材料款117611.35元。涉及到党员干部147人,科级以上干部60人。
3.清理“农转非”(即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中不正之风。共清理非法落户18户35人,
其中已注销户口17户34人。
4.清理拖欠公款,大吃大喝不正之风。1983年8月,共清理拖欠公款47.9万元,欠款人
数1162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80人。本年末全局职工欠款下降到29. 9万元,欠款人数755
人。查处5起大吃大喝案件,退赔635.16元。
5.清理违反林业政策问题。1982年,违反林业政策133件,其中盗窃80件,乱砍滥伐10
件,用好木材打子32件,盗伐林木10件,倒卖木材1件。共罚款12302.12元。收缴木材47.
47立方米。
1985年,区委制定了《关于今年内实现全区党风根本好转的若干要求》,纪检委依此清理
纠正了党政机关干部办企业7个,总投资59.8万元。其中改变隶属关系2个,关闭5个;清理
倒卖旧钢材385.5吨;清理9个单位滥发奖金、实物和送“小红包”(承包者给领导和有关人员
送礼用红纸包裹现金),总金额46610.98元。已纠正收缴滥发奖金2346.91元,“小红包”
10180元,用公款制发服装23984.07元;清理65个单位用公款大吃大喝,全年发生招待费
26496.70元。区委、纪检委、政府、人大、政协5个班子及基层党员干部退吃喝款1430.40元。
三、违纪处理
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
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文化大革命”前,纪律处分坚持“严肃谨慎,分别对待”的方针。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
阶级异已分子,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坚决地清理出党。对犯了错误的党员
只要他犯的错误可以留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党就采取“惩别毖后,治病救人”的方
针,把他们留在党内帮助教育,使其改正错误;对于坚持不改,并进行危害党的活动的分子,就
进行坚决的斗争,直至开除他们的党籍。
1980年以后,对党员的违纪处分,依据党章和《准则》规定“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准则的行
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委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