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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院

第三节 法院



一、机构
1956年7月,成立双子河法庭,负责审查双子河、友好、上甘岭、五营等4个地区的刑事民
事案件。
1964年4月 7日成立双子河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双子河、友好、上甘岭等3个地区的刑
事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双子河区人民法院工作陷于瘫痪,1973年9月,成立友好区人民法
庭,1979年 3月更名为友好区人民法院至今。
二、案件审判
区人民法院,自1964——1985年,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1964——1965年
平均每年22件;1966——1976年平均每年19件;1978——1985年平均每年36件。从
1964——1985年,平均每年受理民事案件94件,其中1964——1965年平均每年129件;
1966——1976年平均每年49件;1977——1985年平均每年128件。在审理民事案件中,
1964——1985年,调解案件1892件,判决案件仅有38件,自1980年9月成立经济审判庭至
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50件。经审查,其中判决4件,调解40件,撤诉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