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
第二节 兵役
一、义务兵役制
1955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根据军队需委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
愿兵,实行义务兵与志愿相结合的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友好地区即开始有兵员应征入伍,
兵员指标由伊春县兵役局下达到林业局。1961年秋,由双子河人民公社武装部负责双子河和
友好(含木材综合加工厂)两林业局及红山三个地区的兵员征集工作。1962年,改由林业局武
装部自行征集。
自双子河公社有征兵任务后,征兵的时间为每年的春季或秋季。1969年,进行了春、秋季
两次征兵。1967年和1971年,没有征集任务。
历次征兵工作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遵照市政府和军分区的征兵命令,
拟定全区征兵工作计划,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下设宣传、体检、政审、综合等小组。
征兵过程一般分为5个阶段:一是准备工作。即成立组织机构,抽调与培训工作人员,调
查摸底,分配名额;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适龄青年报名,写入伍申请书,然后由所在单位
群众和领导评议,确定体验对象;三是身体检查,由地方医院和接兵部队军医共同组成体检站,
四是政审;五是定兵。
二、预备役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转发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决
定从198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士兵的年龄为18-35岁,其军事训练在
民兵组织中进行,或单独进行。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