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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卫生经费

第二节 医疗卫生经费



从建局至今,林业企业医药经费来源,始终执行国家规定的从企业福利基金中提取职工工
资总额5.5%作为医药经费。每年由卫生科编制经费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调整,呈报局长办
公会议批准,年度企业计划会议宣布执行。年度结余部分上缴局财务部门或提取部分做为职工
资金;超额部分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贴补。
卫生防疫经费 历年来由医疗卫生事业经费支出(1973——1974年,由管理费支出)。该
项费用,主要用于购置卫生防疫设备、器械、药品。1973——1977年,卫生防疫经费均为临时申
请。1978年起,开始执行计划指标。是年为4千元,1979和1980年为7千元,1981和1982年
为1万元,1983和1984年为2万元,1985年为1.4万元。
卫生保健费 是为发展妇幼卫生保健事业,购置设备、器械、医药专用经费。其主要来源,
由医疗卫生经费支出。1985年,经改革后实行非本企业职工及妇女、儿童,接受保健治疗时付
全额费用,回本单位报销。经费使用情况:1977——1983年,每年均为0.2万元,1984年为0.4
万元,1985年为0.6万元。
独生子女医疗经费 1980年4月1日实施独生子女费以来,全部费用由医疗卫生经费支
出,无计划指标限额。凡本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独生子女(7周岁以下)在职工医院就医费用全
额免费。1985年9月1日之后,独生子女医疗费改为每人每月发放1元,住院医疗费用核销
50%。
医护卫生人员工资费用 职工医院人员工资由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人
员工资均由所在单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