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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费医疗

第三节 公费医疗



友好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伊始即实行公费医疗,凡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免费医疗,
其家属享受半费待遇。为解决医疗费多年连续超支的问题,1981年之后,先后五次改革公费医
疗制度。
医疗费(即医疗卫生补助金),建局以来,一直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按规定下达年度计划
指标,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1951年起,该项费用,由各职工医院掌握按规定计划使用;1971
年起,医疗费由财务科直接拨给医药供应站按单位掌握使用;1984年11月之后,又归卫生科
主管。
1980年以前,职工在本单位医务所或到职工医院就医,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医疗
单位直接核销,其家属付半费,不开收据。
1981年2月24日,区政府下达第19号文件,规定了医疗费管理实行单位包干制度。即以
1980年末职工家属人口统计数为依据,按医疗、深健等项费用,确定职工医疗费用每人每月为
0.7元,家属为0.35元。以此标准,由卫生科编制计划,经批准后逐月拨给基层单位,自行掌握
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单位。职工、家属在本单位医务所就医直接核销;到医院门诊、住院治
疗,均付全费,持收据回单位报销其全部或一半费用。
同年7月1日,区政府又下达第116号文件,取消医疗费单位包干制,恢复统一核销制度。
但扩权试点单位(松园林场),福利基金不上缴,医疗费自行处理。并决定:凡本局职工独生子女
(7周岁以下)可持独生子女证在医务所或医院治疗享受免费待遇;计划生育所发生之手术费、
治疗费均为免费;凡本局职工到伊春中心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仍由两个职工医院核销,在
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局财务科核销;凡公伤均由劳动保护科审核确认为公伤后,方可
核销其外地就医的医药费和车船费、宿费及补助费;未经批准自行去外地就医或疗养的费用,
一律不予核销。对享受半费医疗待遇者一律不开收据;扩权试点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到职工医院
就医,仍付全费,持收据回本单位核销。
1984年4月30日,区政府以第35号文件下达了《友好区(局)医药经费分解管理试行方
案》。试行方案规定医疗费指标由财务和卫生科统一管理,5月1日起,凡有医务所单位(不含
扩权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留用4%,上缴1.5%;没有医务所的单位,留用3.5%,上缴
2%。上缴部分由卫生科掌握,主要用于补贴重病或慢性病,长期治疗医疗费超千元以上者和老
干部、老职工比例大的单位。各单位留用的医疗费,用于医护人员工资和差旅费、职工和家属的
医疗费(含到外地指定医院的医疗费)。职工在医院门诊或医务所治疗,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2
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5元,否则不予报销。对医院和医务所节约支出者给予奖励,超支给
予罚款。
同时,对核销制度规定为:职工到医院门诊治疗付全额,回本单位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实行
内部转帐,由职工所在单位核销;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在所在地公社以上医院就诊,门诊医
疗费每月不得超2.5元,由其原单位核销,住院费用全额核销;在医药商店购买药物一律不予
核销;因公出在外地就医费用,执行居住外地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核销办法。
1985年3月31日,区政府下达第11号文件, 开始贯彻《友好林区局医疗经费改革试行办
法》。本办法主要规定:
①卫生科设财会室,负责全局医疗费核销工作。
②基层卫生所医务人员工资及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车间经费支付。
③全局实行医疗费全额收费核销办法对各医疗单位经费结余实行奖励提成,医疗费用统
一由卫生科财务核销,其制度为:职工在医院门诊治疗付全额药费,其标准按工龄分四个等级
即:工龄在10年以内核销60%,10-20年核销70%,20-30年核销80%,30年以上核销
90%。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卫生科财务全部核销,其家属(没有收入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核销
40%;独生子女(7岁周以下)医疗费、职工因公负伤门诊医疗费由卫生科全部核销。
同年9月,对医疗费又进行了修订:
①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工龄每月随工资发给门诊医疗费,包干使用,工龄在20年以内者
每月发给1元,超过20年者,每月发给1.5元;建国前参加工作者,每月发给2元。
②职工在本局或外地住院及疗养的医疗费用,按工令核销,即工龄在20年以内者,核销
70%;工龄超过20年者,核销80%;建国前参加工作者,核销90%;公伤核销100%。
③职工家属住院费核销50%,门诊药费不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