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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四节 计划生育



友好区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64年,当时由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1966—1970年“文化大
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停滞下来,人口增长陷于失控状况,出现了生育高峰,出生率高达
46.7%。。
1972年,开始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是年11月分,区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
1974年,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轰轰烈烈的高潮阶段。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1979年
9月,党中央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此本区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生机盎
然的局面,各种制度不断完善,并实行了岗位责任制。1982年实行了奖罚措施:凡领取独生子
女证夫妇,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5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免交入托费及小
学到高中毕业之学费。7周岁之前,免费就医;实行晚婚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期延
至6个月;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年老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各加5%的退休金。独生子死
亡后,期父母没再生育,或有生育能力而采取节育措施终生不育者,年老退休时无子女的,可加
发30%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是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无人赡养时,由生产队按五保户给予赡
养等奖励政策。对不实行计划生育者,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凡未执行生育合同而生
育者,从孩子出生之月起,每月扣发男女双方工资的10%,至合同期满为止;计划外生育二胎
者,一次性罚款1200元;三胎以上(含三胎)生育者,除一次性罚款外,是职工降一级工资。同
时,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还实行三年内不准评为劳模、晋级、提拔、入党、入团。免调一级工资等
措施。由于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采取了得力措施,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与旧
的封建生育观决裂,社会主义新思想,新的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人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认真
落实各项措施指标,使全区的晚婚率、节育率、领证率取得了显著成绩。出生率由1963年的
67.4‰下降到1985年的11.7‰;自然增长率由1963年的59.3‰下降到1985年的7.46‰。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