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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

第四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



一、优抚救济
1954-1957年,双子河、友好、红山地区的优抚工作,由双子河镇政府民政委员负责。截止
1957年,全镇有烈、军属65户250人,有1户烈属2个人得到救济。每人每月享受救济费12
元,4年共发放烈、军属救济费1152元。
1958-1959年,双子河区成立民政科,全区有烈、军属57户213人,其中有1户烈属2个
人得到救济。两年发放烈、军属救济费576元。
双子河区1960—1968年有烈、军属604户2416人。其中有7户烈属20人得到救济,9
年共发放烈、军属救济费为36288元。
1964年8月,友好区成立民政科,至1968年友好地区有烈、军属572户2285人,其中有7
户烈属25人得到救济,每月每户救济42元,5年间计发放烈、军属救济费17640元。
1969-1985年,全区有烈属20户60人,军属2581户10324人。17年共发放烈、军属救
济费21504元。
二、拥军优属活动
1954年双子河镇开始搞拥军优属活动。每年春节前夕,由镇长、民政委员组织慰问,敲锣
打鼓给烈、军属送年画等慰问品。对少数过年有困难的,每户发放补助费20元。1959-1964
年,每年春节除上述活动外,还召开烈、军属座谈会,由区(人民公社)领导走访慰问烈、军属,对
每个困难户均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1965-1985年,拥军优属活动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每年春节前,区委、区政府下发文件,通
知基层单位认真搞好拥军优属工作。并要求粮食、商业等服务行业送货到门。号召青少年为当
地驻军、孤老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做好事。如拆洗被褥、担水、劈柴、打扫卫生。同时对优抚对
象进行“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为“四化”建设增添新的光彩”等思想教育。
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区委、区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全区搞好拥军优属工作,区领导到驻
军及重点烈、军属户走访慰问,祝贺节日,征求意见,解决实际问题。给重点烈、军属赠送实物
等。并召开荣复军人,烈、军属代表座谈会。每年建军节前夕,都要召开有驻军、党政领导,烈、
军属及群众参加的“八一建军节联欢晚会”。由区领导作报告。并演出节目,放映电影等文艺活
动。
三、残废等级评定
1955年,双子河镇政府开始对双子河、友好、红山三个地区的革命残废军人进行评定残废
等级工作。革命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评定发证,复员,转业后由当地重新换发证件。一般按原
定残等级,特殊伤残需考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到县级医院检查报省决定残疾等级,并按残
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疾人员的生活得到保证。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