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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开始实行婚姻登记。1958年以前,双子河、友好和红山地区
婚姻登记由双子河镇民政委员会负责办理。1958-1964年,由区民政科办理。这期间,为576
对初婚者,15对再婚者,45对复婚者,149对离婚者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1964年8月以后,
友好、双子河两地区的婚姻登记到本区的民政科办理。
1954年4月1日至1985年,计为10079对初婚者,468对再婚者,101对复婚者,440对离
婚者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离婚时,如对子女及共同财产无争议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对子女及共同财产有争议者,须经当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并发给当事人调解书
或判决书。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