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自然保护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进行爱林护林宣传教育,
按照“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原则,大力表彰奖励护林有功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违犯林业
政策案件,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搞副业、乱捕滥猎和私运倒卖木材行为。
保护区林政管理由林政股(原称护林队、保护组)负责,至今虽然没有发生大的人为破坏,
但个别不遵守法纪的人,私自进入保护区盗伐木材、毁林开荒、打拉烧柴、狩猎、采沙石等现象
时有发生。护林人员除用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外,对一些不听劝阻、严重违犯林业政策的人,采取
果断措施予以打击。1979年《森林法》公布以来,护林人员法制观念得到加强,经常深入保护区
边缘人口集中地带巡护检查或实行武装按山和林政大检查。采取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强
制退耕还林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984年9月8日,五营区人民政府在《伊春日报》发表题为《通力合作,管理好丰林自然保
护区》文章。9月27日,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丰林森林自然保护区发布《关于加强
丰林森林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联合通告》,使自然保护区安全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