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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第二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一、伐区拨交
本局伐区拨交按上级资源部门要求,实行两级拨交制度。即林业局拨交到林场、经营所,林
场(所)拨交到工段、工队或包车组。森林资源管理科根据上级批准伐区文件,每年分l~2次向
林场、经营所拨交伐区,以作业区或小班为单位,按森林调查设计规定,签发采伐许可证。林场、
经营所根据林业局签发采伐许可证,拨交到工段或工队,组织进行采伐作业。未经拨交发证伐
区,不准进行采伐。各林场(所)对生产工段、工队或包车组,实行以集材道为单位进行拨交,开
一道,采一道,净一道,验一道,拨一道,生产单位要按采伐许可证所规定项目进行生产作业。
二、伐区验收
本局代区日常管理和作业质量检查,由林场(所)采运技术员以及工段(队)长负责。森林资
源管理科下派驻场(所)森林采伐更新验收员进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采伐。伐区
生产作业即将结束前5天,根据签发采伐许可证规定,由生产场长、采运技术员、工段(队)长及
驻场森林采伐更新验收员组成伐区验收小组进行自检。在自检基础上,向森林资源管理科提出
伐区验收申请。森林资源管理科接到申请后,待生产作业结束时,组成伐区验收组到现场进行
检查验收,伐区检查验收以采伐证和代区调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林业部下发《东北、内蒙古林
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标准》进行。经检查合格伐区给伐区验收征,准予转移新伐区。因资
源利用和伐区清理不合格的要限期纠正,直到合格时方能发证、转移新伐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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