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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本区对国有林林政管理,主要贯彻林业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严
肃处理违犯林业政策案件,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以及私运倒卖木材等不法行为。
一、机构
1959年8月,森林经营科下设防火办公室组建护林队,各林场和经营所配备专职营林员,
加强林政管理。1963年,营林处下设林政股。1978年7月31日,林政由营林处分出,成立林政
科并与防火办公室合署办公。1979年5月16日撤销林政科,其业务归营林处。1981年4月17
日恢复林政科并与防火办公室合署办公。林政科下设护林队,配备护林人员60人。
二、依法治林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林政管理不善,出现用好材做烧柴、私自动用山楞材、滥砍盗
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和非法外运木材搞投机倒卖等违犯林业政策现象。1963年5月27
日,国务院发布《森林保护条例》通知和1967年9月23日中发305号文件《关于加强山林保护
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相继发布后,本区采取有效措施,先后制定《严禁乱砍滥伐和
盗窃树木的决定》、《严禁毁林开荒和毁林搞副业的决定》、《禁止用好材做烧柴的决定》和对达
到更新成林的林地,一律实行封山育林以及各项管理办法等,基本控制和减少违犯林业政策现
象发生。
1979年2月《森林法》(试行)公布后,人们法制观念提高,加之林政管理加强,使林政案件
逐年下降。1979年以前,发生林政案件103起,治安拘留2人,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人,没收木
材23.3495立方米,收罚款15919元。1979年以后,发生林政案件52起,来信来访35件,木材
收缴罚没款7912元。赔偿林木损失款5471元。木材变价款27743元。违法人员中刑事处
分1人,拘留1人,开除公职留用察看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