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贮木场管理 本局贮木场管理由木材科主抓。1957~1962年6月,原条造材后,在造材台上进行检尺入
帐,然后将原木选入楞位,当时是以场为库,归楞无标准,形成混归现象。这种管理办法装载量
低,发出木材误差多,不适应木材销售与发运工作。
1962年7月以后,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62年5月14日颁发《东北、
内蒙古地区贮木场管理(试行)办法》,贮木场管理逐步趋向商品化。1964年贮木场贯彻实施
《东北、内蒙古地区贮木场楞场管理细则》,实行木材标号,分级归榜,分区、段管理,单楞设帐
卡,楞头上缴库,以榜为库管理制度。从而强化木材缴库、拨出、验收等手续,使木材数量达到三
准(缴库准、库存准、支拨准),质量达到三清(材种清、树种清、材长清),基本实现木材管理商品
化。自1978年开展贮木场管理工作竞赛以来,连续受到省森工总局、市林管局好评。1980~
1985年,在全国贮木场竞赛评比中,连续6年被林业部评为全国最佳贮木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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