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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销售

第一节 销售



凡是国库木材,没有国家物资部调拨通知书,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动用。本局在木材调
拨中严格执行“先中央、后地方,先省外、后省内,先重点、后一般”的三先三后方针。在编制销售
计划时,本着年度计划“以产定销,季度计划以销排产,月份计划以产保销“原则。
国家对国库木材分配方法,主要是每年国家物资部、林业部主持召开两次订货会议,木材
供需双方派员参加。在订货会议上由物资部木材局向供需双方下达木材调拨通知书,根据通知
书中树种、材种、数量双方进行签约供货合同。在合同中标明收货单位、到站、供货月份、材树
种、数量、结算方式、通信地址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执行。贮木场按合同积极组织发
货,并办理划拨手续,结算业务由林业局财务科具体办理。在木材调拨中,按1955年5月10日
林业部发布试行《全国木材送货暂行办法》和1962年7月17日发布《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规定,实行统一送货。如果木材发生误差时,由供需双方按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与合同书有
关条款协商解决。
木材售价依据国家规定木材价格进行销售,企业无权变动。1957~1963年,国家规定木材
价格未作调整。1964年后,国家对木材价格进行3次调整。1965年木材平均价格比1964年提
高15%,1980年木材平均价格比1979年提高30%,1981年木材平均价格比1980年提高
10%。林业局随着国家木同时期规定木材售价而变动,还根据树种、材种和等级不同而变化。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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