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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工资

第三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工资



一、机构
1957年7月20日,局成立工资科,编制4人,负责工资管理及劳动调配。1958年4月23
日,与人事科合并,称人事工资科。1959年8月8日,人事、工资分开,改称劳动工资科。1960年
11月16日,与人事监察科合并,仍称人事工资科。1961年11月13日,人事、工资分设,恢复劳
动工资科。为在各主要生产工序推行计件工资制,培训一批工资定额员,充实和加强各生产单
位定额管理工作。1967年11月29日,劳动工资业务由生产委员会劳安组管理。
1971年4月14日与民政科合并称民政劳动科。1973年12月21日,与民政科分开,重新
恢复劳动工资科。
二、劳动管理
(一)劳力来源 1957年调入上甘岭森林工业局第八林场职工组建丰林森林工业局第二
林场;由苇河森林工业局、山河屯森林工业局、小白森林工业局调入职工组建丰林森林工业局
森铁处。1958年,伊春林业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承建丰林森林工业局工程结束后,全部职工转
入丰林森林工业局,改称工程一、二、三段。同年,伊春营林局丰林林管区职工并入丰林森林工
业局组建四、七、八林场。此外,从山东省范县、寿张、肥城、莱芜等县招收农工(1959年12月,
经两省协商凡愿留下可转为长期林业工人,后称固定工人)。1959年接收安置山东省滕县、寿
张、金乡、鱼台等县支边青年和梁山县水库移民,共计1000人。1958、1960年曾两次就地招收
部分社会闲散劳力、职工家属及自流人员当临时工,补充劳力不足。1960年末,本局在册工人
达8 880人。其中,固定工人4 632人。1962年招收部分林业职工子女就业(1963、1972年转为
固定工人)。1969年以后,主要招收知识青年。1972年又接收安置浙江青年(直接按固定工人
接收安置)。1958~1974年,根据畜力集材需要,曾与庆安、肇东、销河、龙江等县签订合同。农
工用马套子从事季节性集材。1975年以来,季节性生产劳力不足与青年点签订合同工。1976~
1982年招收双退和死亡职工子女就业。从1982年起接收安置技工学校毕业生。1983年以后,
招收退休工人(不含病退)子女就业。工作6个月考核合格转为固定工人。1976~1985年共接
收安置复员转业兵551人。1969~1985年末共招工3 783人,自然减员顶替881人。1985年
末,本区在册工人8 050人,基本满足各时期生产建设需要。
(二)用工制度 招收、录用、安置季节性合同工以及劳力调配等,统一由区(局)劳动工资
科办理。1957年以来,基本实行固定工人(含长期临时工、临时工,视为后备固定工人)和季节
合同工两种用工制度。1.1960年前,本局处于开发阶段,劳力不足,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劳
动工资科就地招用社会闲散劳力和自然流入人员,作为长期临时工,待国家下达招收固定工人
指标时,再转为固定工人。1960年以前所招用临时工,凡能坚持林业生产者,都在1963、1972
年分期分批转为固定工人。2.1961年以后,局劳动工资科只准依照国家下达指标和条件把工,
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录用。录用后经过6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者转为固定工
人。3.季节性合同工,区(局)按市劳动局下达临时工指标,平衡下达用工单位,再同青年点签
订用工协议,经区(局)劳动工资科审查批准后使用,到期辞退。
(三)劳动调配 本区(局)劳动力调配已建立一套完整管理制度。有《工人内外部调动制
度》《工人请假制度》《工人违纪处罚制度》等。
三、劳动保险
1976年前,劳动保险由区工会和保安科管理。1976年劳动保险业务并入劳动工资科。除
宣传贯彻国家劳动保险方针政策外,负责审查办理工人退休、退职手续,对退休、退职人员管
理,审批劳动保险费,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等。
四、退休职工管理
自70年代以来,本区(局)陆续办理职工退休业务。截止1985年末已有退休职工1600
人。对退休职工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规定标准,由原退休单位发给退休金,并对退休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
照顾。
五、定额管理
本区(局)执行劳动定额有省林业统一定额、伊春地区定额、建工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和林业部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上级没有劳动定额,由区(局)经过考核,自己制定,上报劳动
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1963年前,各项生产均执行单项定额。外委各县马套子集材时,根据作
业条件,单材积等因素,按各项定额计算运至楞场立米单价结算。从1964年起,改进定额计算
方法,木材生产以单项定额为依据,换算成基本生产综合立米单价.并逐步将辅助生产计算
到综合立米单价内,即除伐区采、打、集、清、装外,还把机械维修、保养、插索带大绳、采制工具
把、整修装车场、制作架杆安装、修建风雨棚和绞盘机房以及烧水、送饭等,全部包括在内,为验
收提供方便,为计算工资节省时间,为按时开支创造条件。使工人既心中有数又感到满意。是
年,定额员培训8人,各主要生产单位都配上定额员。定额员结合生产实际,采取技术测定方
法,考核各项定额执行情况,修改和制定比较先进生产、工程劳动定额58项,既挖掘生产潜力,
减少窝工浪费,又提高劳动效率。
六、工资管理
(一)工资标准 1957年建局初期,森工企业生产单一,工人工资标准主要有采运机械化、
采运手工业、森林调查、电影放映、警消人员、企业勤杂等6种,干部工资标准是以工薪分为基
数套改森工企业干部、中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警消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种。1958
年以后,由于干部来源渠道复杂,除按地区类别差价变动外,仍执行原系统工资标准,从工人中
提拔干部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随着事业不断发展,陆续增加营林、木材加工、林化、建筑安装
工程、农业、商业等工资标准。自建局以来到1968年,除专业技术工人和常年在计时工作岗位
上工人有固定工资等级标准外,对无固定工资等级工人,从事有生产定额工种执行计件工资,
从事非生产工种按其工种工资标准执行计时工资。1968年10月,在“文化大革命”冲击下,砸
烂工人计件工资制,实行群众自行评定斗批改工资。1969年按照省林业总局下发《关于林业企
业原计件工人工资整顿办法》,林业生产工人执行全省统—一条龙整顿工资标准,并执行四、
六、八角工种补贴。1972年12月,局领导决定在木材采运战线恢复计件工资制,只执行3个
月,在“反右倾、反复辟”中被批判,仍按整顿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制。1977年10月8日,省林业
总局下发《关于林业企业无固定工资等级工人定级问题的通知》,从此,林业企业工人都有固定
工资等级标准。定级后主要有:采运机械、通用机械、采运手工业、林化制材作器家具、营林、建
筑安装、电影放映、企业勤杂等10种工资标准。根据1967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转正定级
问题的通知》中“调动工作,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规定,这期间由外系统、外单位调入人员,除
按地区类别变化升降外,仍按原系统、原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加之1971、1977、1979、1983年调
整工资和部分职工升级等,都按职工本人现行工资额增加岗位工资级差,出现工资等同而工资
额不同“相似级”。工资标准多而杂,约有46种,管理较麻烦。1985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国营企
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文件规定,把企业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卫生干部、教员等所有干部工资
标准完全套入国家统一规定干部工资标准后,再行升级。至此,干部工资标准完全统一。在同
年工资改革中,企业干部和工人只执行3种工资标准,即企业工人、干部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
(二)职工工资定级升级 本区(局)自1959~1985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省、市具体部
署,先后进行10次定级、升级。60~70年代,有部分职工定级和升级,升级面很窄,多为照顾工
资偏低的。对职工工资升级除普调外,部分定级、升级时,一般需有群众评议、领导审查和报上
级批准等程序。1982和1984年属于区(局)全面完成企业各项生产计划指标,按上级规定,奖
励企业1%和3%晋升面,对有贡献人晋升1级工资。
(三)工资审查与支付 自建局以来,工资支付形式有计时和计件两种。一般难以计算产品
数量和没有明确质量标准企业管理、文教、卫生、警消、后勤服务、机械检修人员或生产任务不
饱满、不稳定的森铁运输、机械制材、成材装车工人,执行计时制。凡是可以计算产品数量,又可
明确质量标准工种,均以劳动定额为依据,实行计件工资。1964年,本局提倡“六下基层七上
山”,要求工资审查到基层,劳动工资科抽出工资定额员4人,组成两个工资定额审查小组,具
体负责山上各单位生产综合定额(定保)计算和工资审查。1966年进行“文化大革命”,此做法
中止。此外,工资审查基本由工队、段或组做出工资支付明细表,计件工资由验收员做明细表,
经基层工资员和领导审查签章,报区(局)劳动工资科工资定额员审查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支
款手续,由基层财会人员发到职工手中。工资支付,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实行月薪制,工人实行
日薪制。
(四)工资基金管理 全区(局)工资基金由市劳动局审定,当地银行掌握,区(局培动管理
部门,根据月份作业计划平衡劳力,控制工资基金并经常分析工资基金变化情况。1979年全区
(局)发生加班工资32.3万元,1980年发生29万元。1981年区(局)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加班工
资的通知》,对一些可以安排轮休、串休、补休工种,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并相应建立健全加班审
批手续制度,很有成效。1981年仅发生加班工资14万元,较上年下降50%。1982年以后,每年
都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七、待业青年安置
1965年4月5日,五营区初中毕业生93人,响应毛主席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号召,由伊春
特区统一组织去兰西县农村插队落户。1966年1月回本区青年点锻炼。1966年2月21日,本
区成立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简称知青办。1968年5月,五营区革命委员会,根据上级指示精
神,将201名初中毕业生安置到五七农场。1970年又有900多名初、高中毕业生安排到区属五
七干校、五七农场、养猪场和集体经济等单位。1971年4月,将知青办更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办公室。1973年后知青逐年剧增,区决定凡有安置条件单位,都要成立知青点,并采取单位扶
植和提供必要房屋及生产工具,由所在主管单位派人队长、辅导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
办法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正常工作日程。从此,各有条件单位相继成立青年点,均按此办法管
理。1973、1976年五营区先后召开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先进集体、积极分子表彰大会。区成立知
青工作领导小组。1977年,区又召开知青先进集体、积极分子表彰大会,会上授予周凤兰等12
名知青模范标兵称号,表彰奖励知青先进集体28个,先进个人272名。1978年,区又成立城镇
待业青年领导小组,待业青年安置纳入党和政府工作日程。1983年以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
央关于“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安置待业青年。
1968~1985年全区共安置青年14 151人。除升学、招工、参军、自谋职业以及转为林业大
集体工人外,至1985年末尚有待业青年6 111人,分布全区35个青年点。转为林业大集体工
人2921人,分布在五营林业集体经济管理处直属4个厂。本区为青年点投放生产周转金
138.7万元。部分青年点用公益金盖起砖木结构住宅,有部分青年在那里成家立业。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