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制改革 五营税务分局组建后,经历三次税制改革。
一、1958年税制改革
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为一种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简化征收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中
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基础上,对税率进行部分调整。
经过改革,本区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集市交易税7种。
二、1973年税制改革
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便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对个人和外侨仍然征
收;简化税目、税率,原来工商统一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对税目、税率进行归类、简
化;对少数税率进行调整,改革后,大多数税率尚有变化,只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税率做必要调
整;废除原来许多不合理规定,例如取消产品征税等。
三、1984年税制改革
将原来工商税改征产品税、工农业税、盐税、增值税4种;全面实行国营企业所得税,全国工
商税收由原来7种增加到20种。
五营税务分局开征有:产品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屠宰税、集
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税、建筑税。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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