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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大偷漏税案例

第四节 重大偷漏税案例



一、龙江案件
龙江县驻五营支林大队,采取少报木材发出车数和米数办法偷漏工商税。同时龙江县民需
木材站收到支林大队发回木材后,抬高售价,牟取暴利,偷漏所得税。
1973~1975年5月,龙江县驻五营支林大队共发出木材58 313立方米,减去从林业局购
入木材1492立方米,支林大队实际清林材56 821立方米,应纳税额272 513.33元,减去林业
局代扣税款5 616.22元,税务局通过银行扣款63 000.00元。支林大队于1975年3月13日至
3月27日自缴税款177 418.48元,应补缴26 47863元,已于1975年7月20日前缴入国库。
1973~1975年5月,龙江支林大队长途向龙江县内外各地20个单位贩运木材,体现账面
数字为18次72车,共2 940立方米。而龙江支林大队为偷税有意比实际发生少报109车木
材。故此五营税务分局决定每车按40立方米载量计算,共偷税26 160.00元,除补税外,按正
税给予4信罚款,其罚金为104 640元,加上正税合计为130 800元。
龙江县民需木材厂,把龙江支林大队先后由五营、卫国两站发回木材,抬高售价,获利34
万元,应征所得税199 485元。龙江县民需木材厂和驻五营支林大队,1973~1975年 5月所偷
漏税款,其中在五营税务分局应缴纳偷漏税款为292 837.64元。
二、扣缴丽林实验林场所得税
1982年2月,五营税务分局,在查丽林实验林场账时,发现有利润300.9万元,该场属于
预算外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而单位强调不应征所得税,五营税务分局于1982年9
月,依法扣缴丽林实验林场工商所得税70.7万元,缴入国库。